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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摩梭人走婚文化中的财产观念及对社会的影响
——以泸沽湖地区为例

2018-03-07蒋秋玲唐茁淳

文化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母系摩梭摩梭人

蒋秋玲 唐茁淳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一、现代摩梭人走婚发展现状

(一)传统走婚比例呈现下降趋势

摩梭人是典型的母核家庭,他们以母系血缘为纽带,沿袭着“以母为大,内部平等,团结和睦”的母系大家庭结构。走婚是摩梭人特有的婚姻模式,又称“阿夏婚”或“阿注婚”(阿注、阿夏含有情侣的意思),当地的摩梭人普遍称之为“走婚”,即男不娶女不嫁,两者结合用走的方式,也就是配偶双方不组成家庭,而是夜晚男到女家居住,清晨又回到母家,所生的子女由女方抚养,双方除性关系外没有经济上的联系,也不用承担义务。这种传统的走婚形式经过生产力的变革和时代的选择后,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通过对泸沽湖地区的实地走访及问卷调查,笔者发现上述传统走婚形式被采用的比例大大下降,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受国家的户口登记政策、旅游业的发展、对外交流日益频繁等因素的影响。这给摩梭人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是,原先由地理环境造成的信息闭塞和生产力低下的状态被打破,外界的婚姻价值观开始影响走婚群体,进而衍生出多种走婚形式,如男子上门居住(类似入赘)、女住在男家(类似出嫁)等。总之,传统走婚形式的占比在现代摩梭人的婚姻选择中呈现下降趋势。

(二)旅游业促进走婚发展新形式

旅游业是泸沽湖地区发展经济的支柱产业,旅游带来的人口流动和信息交换不仅仅促成了泸沽湖及周边地区的生产力变革,其他民族共有的婚姻制度也对摩梭走婚文化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与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同,在摩梭人传统的走婚形式中,男女均归属于各自的大家庭,从走婚前期的交流到走婚后产下子女,摩梭人并不会形成自己单独的小家庭并抚育儿女,女方拥有更多的抚养义务。在对婚姻的规范上,走婚更多地是受到来自道德的约束。在宏观的表现形式上,走婚与现有婚姻制度存在很大差异,而旅游业的发展无疑加速了这种差异之间的碰撞和融合。

随着旅游业发展,在泸沽湖及周围地区居住的民族种类不断增加,生活方式彼此影响,使得走婚由传统的男不娶、女不嫁衍生出多种方式,走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着婚姻形态的改变而改变。

二、走婚文化中的财产观念

(一)走婚家庭内部夫妻财产观念

婚姻制度是人类在繁衍子嗣过程中伴随着文明逐步形成的,从最原始的性的生理需求到个体互相吸引达成契约的发展过程中,相较于单纯的延绵子孙,现代婚姻更多了一层法律的约束,即通过法律保障个体之间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及由此而来的财产关系、抚养关系和继承关系等。经上述分析可知,在摩梭人的走婚习俗中,传统的男不娶、女不嫁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男女分工的需求,由此在现代社会的框架下,摩梭人衍生出了新的走婚类型,也形成了新的财产观念。

1.财产共有意识逐渐增强

在摩梭文化中,摩梭人年满十四岁即视为成年,不少摩梭人在十六岁左右便以走婚形式成家有了儿女,对于走婚中的财产观念也在婚姻中一步步建立起来。

走婚前,男女双方的财产均由母系大家庭掌管,此时个人财产归属于集体;走婚过程中,男女双方会遵从摩梭走婚的传统习俗,互相交换礼物;走婚后,男女双方的财产也不作具体分割,女方的孩子出生后留在女方的母系大家庭成长,男方也会经常到女方家看望孩子并给舅舅一定抚养费,但不会因为距离而不重视对后代子女的教育。[1]虽然走婚形式下子女一般都在女方家由母亲和舅舅抚养,但是子女教育的支出基本都由父母承担,父亲会拿出子女的抚养费用,此方面很少存在财产的纠纷争执。

总体而言,泸沽湖周边地区的摩梭人对于走婚后组成的家庭里的财产,都持有财产共有的态度,在家族意识浓厚的氛围下,他们认为感情的淳朴团结远比金钱重要,因此对于财产持有更豁达的态度。

2.非法律规制下的夫妻财产管理

在走婚这一特殊的缔结婚姻方式中,男女双方并没有依照现代社会普遍认可的模式结婚组成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条规定显然排除了对走婚这种看似事实婚姻的适用,但在非法律规制下,摩梭夫妻也形成了自己的财产管理理念。

不同于法律制定过程中考虑的婚姻的契约精神,摩梭人走婚所处的环境更多的是像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熟人社会”,考虑更多的是情理而非法理,这也对走婚夫妻的财产观念造成了一定影响。道德以更为崇高的方式被摩梭人化为自身言行的标准,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自然也遵循传统价值观,女性承担着抚育后代的重任,男性则将自己的劳动所得交由女性支配。[2]但与法律规制下的财产管理不同的是,婚姻的缔结、延续、破裂、无效等都会引起财产的分配变动,婚姻存续状态成为个人财产与夫妻财产之间的界限,法律对此作出详细规定,体现的正是婚姻中的契约精神。而对于走婚来说,双方感情的开始和结束都只依靠男女双方纯粹的感情需求,不需要考虑感情外的财产因素,当走婚中的任意一方经济拮据时,另一方都会倾囊相助,即使出现感情破裂也不会出现要求返还财产的情况。

可见,走婚这种非法律规制下的财产管理方式有其产生的合理性,也更加体现了走婚家庭内部的财产观念,即倾向于集体性,并未体现出较强的财产私有性。

(二)母系大家庭内部成员的财产观念

1.财产以家庭为单位共有

摩梭家庭大多是传统的母系大家庭,由祖母等老人掌管家中事务,其他人在大家庭中各自劳作。由于大家庭中人口数量较多,彼此的亲缘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维系得较好,所以多数摩梭女子选择走婚以更好地照顾自己的父母。

传统的走婚具有“男不娶、女不嫁”的特点,女方有心上人后不必出嫁到男方家中,而是可以留在原始家庭中继续与父母生活,将来的孩子留在女方家中,也多由家中舅舅抚养长大。部分摩梭男子认为,舅舅和母亲都是同样的血缘关系,对孩子也更亲,会尽心尽力抚养,这也是维系大家庭亲缘和睦的一种方式。母系大家族的团结意识较为普遍,家族和家庭观念对财产观念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对财产的态度上走婚的摩梭人更追求共劳共享、不分你我,以家庭为单位累积财富。

2.大家庭财产由管事人负责

对泸沽湖及周边地区进行问卷调查,回收的数据显示分家之外的大多数摩梭家庭都由祖母掌管家中大小事,祖母去世后,家族会指定某个人作为家中掌管主事的人对大家庭进行管理。[3]在几代家族成员的努力下,摩梭大家庭往往拥有自己的房屋,分为祖母屋和其他建筑,房屋作为大家庭的共同财产,不会进行分割继承,依旧作为由几代人而形成的母系大家庭的归宿而存续,其余的财产交由主事人进行分配,几乎不存在争夺财产的纠纷。

现代社会中的夫妻组成独立家庭的观念也对摩梭人产生了一定影响,有部分摩梭人在走婚后会选择与原家庭分离,即“分家”形成自己的家庭,但分家也很少发生财产的纠纷,家族其他成员会协助其构建单独的家庭。在摩梭人的观念中,家庭和亲情重于钱财和房屋,如果为了继承遗产而发生纠纷会引起族人的议论,大失颜面。[4]对于摩梭人而言,长辈去世意味着变更母系大家庭中主事的人,应该尽心尽力为逝去之人举行传统的丧葬仪式,而不会看重财产的分割和继承。

三、对一夫一妻制财产观念的影响

(一)增强财产共有意识

现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同时也影响着夫妻间的财产观念。婚姻法只调整夫妻间出现纠纷、婚姻关系消灭等“危急”时刻的财产关系。而摩梭人走婚文化中,夫妻之间对于彼此的财产拥有自发的共有意识,以情感为纽带、财产为基础经营好家庭,对现代婚姻也有借鉴意义。

(二)保障婚姻关系稳定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在维系婚姻的过程中能够始终让情感稳定如初,而其主要受夫妻财产这一婚姻附属品纷争的影响。摩梭走婚之所以有如此豁达的财产观念,更重要的是感情的纯粹,财产是婚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但人与人之间情感的联系更值得去考量和保障。

[1]贺剑.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J].中外法学,2014,(6):1500-1521.

[2]张清.摩梭走婚——一种法律社会学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2004,(5):15-22.

[3]薛宁兰.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论坛,2011,(2):21-29.

[4]张利.四川泸沽湖摩梭旅游经济发展与婚姻家庭的承继与变迁[J].贵州民族研究,2008,(2):14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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