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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2018-03-01康斌

现代交际 2018年23期
关键词:海外投资一带一路

康斌

摘要:“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发展迅速,投资规模逐渐扩大,投资数量逐年增加,但是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际没有很好的联系起来,跟不上投资的发展速度。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缺位、承保机构设置不完善、险种范围过窄及保险模式不健全等问题突出,难以适应我国良好的海外投资发展态势。对此,我们应对症下药,从完善我国立法和承保机构、拓宽险种、调整保险模式等方面提出对策,建立我国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而为我国海外投资提供依据和保障。

关键词:“一带一路” 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3-0060-03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构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海外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予以补偿的制度。[1]为保障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像美国、日本等投资大国都制定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因为完备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保障企业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倡议,这个倡议为中国实行“走出去”战略提供了更加完整的规划。十九大报告更是强调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中心,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做到共商共建共享,提高创新能力和开放合作水平,形成全方位的开放格局。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热情高涨,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数量逐渐增多。

虽然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海外投资如火如荼,但其实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如地缘政治风险、自然灾害、商业风险等。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宗教、文化、国内环境复杂多变,政治风险频发。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境外投资保险法,境外投资担保体系主要由我国缔结和加入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构成。但是“中国信保”管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依据,只能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经济政策文件执行,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快建立适合我国现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基础,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为其提供保障。可是,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没有完善,法律体系也不健全,很难对我国的海外投资进行有效地保护。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越发凸显,急需解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立法不完善

中国目前的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仅次于美国、日本,位于全球第三,但对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落后,理论与实践发展早已脱节。还有我国没有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专门的法律、法规,所以在法律保障方面就更加不足。海外投资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其属于政策性保险,而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只调整商业保险,并未将投资者的境外投资纳入其调整范围内。目前,我国仅靠两个规范性文件来对对外投资保险进行专门性规定:一是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信保”2005 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信保”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境外重点项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发布时间较早,最多算是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公众认可的效力。并且这是为了保护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早些年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表述上也存在过于笼统和原则化不具体的缺陷,难以适应“一带一路”新的时代背景下海外投资保险出现的各式各样新的问题,可操作性不强。为了适应“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數量不断增加,海外投资种类不断丰富的新局面,我国迫切需要出台境外投资保险法律法规,保护各方投资者的利益,减少其投资的后顾之忧。

(二)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设置存在问题

在机构设置上中国借鉴了日本的经验,采取的模式是将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二为一。“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一个能够从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全权负责对拟投保项目的审批和承保。这种一肩挑的模式,存在很大的风险和弊端,既不利于自身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走向国际化道路。具体来讲:首先,中国信保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它应与普通企业一样,更多的是追求经济效益,让企业获利,而不应该让其行使审批职能。因为审批职能是行政主体的职能,而中国信保公司是市场经济主体,并不属于行政主体。其次,中国信保公司在中国“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很容易产生审批门槛过高,程序繁琐和保费较高的情况,使得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审批,不利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规模的壮大。因此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承保机构显得很有必要。

(三)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过窄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规模增长迅速并突破千亿元,中信保的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基本只是包括传统的政治风险,现在有了新的政治风险,但是其保险的险种并没有随之增加。“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长期局势动荡,种族冲突或骚乱频发,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尤其像中东的一些国家,国内骚乱和敌对事件屡屡发生,国家首脑频繁更替,使投资者利益受损。如希腊比雷埃夫斯港口项目与斯里兰卡科里伦坡港口城项目中领导人的更迭,使项目一波三折,中方企业的巨额投资反复陷入困境。还有面对国际形势发展的复杂性,恐怖主义活动严重威胁全球安全,而我国“中国信保”并未将恐怖活动险纳入其中,不免存在问题。

(四)对外投资保险模式不健全

20多年来,中国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一直遵循单边模式,并没有要求投资者投保的条件,比如要求东道国政府已与我国签署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双边投资条约等这样的条件。[2]这种单边模式,不适应“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长的事实。因为单边投资保险模式不要求存在双边投资协定,所以保险机构只能以外交保护权作为代位的依据,而外交保护的实施长期以后都存在很多争议问题,也有很多基本条件的限制,投资母国保险机构理赔后不能很好地行使代为求偿权。[3]这种单边模式让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行使面临着种种阻碍,使得保险机构在赔偿投资者后再向东道国追偿成为难题。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投资国,海外投资事业蒸蒸日上,急需寻找适合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保障海外投资的迅速发展。

三、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体系急需制定上位法

目前,主要投资大国均制定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都通过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对海外投资保险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为顺应“一带一路”大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繁荣发展的趋势,对中国海外投资进行专门立法显得刻不容缓。当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仅靠两个层级很低、效力不高的通知文件来支撑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发展的良好态势显得格格不入,我国应借鉴西方投资大国的经验,进行专门的海外投资立法,在立法时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问题进行详细规定。当然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和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环境复杂的现实,我国可以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投资条例试行》,让其试行几年,等时机成熟后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投资法》,将投资保险的规定作为其重点内容,并辅之一系列配套措施,从而构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体系。

(二)转变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模式

现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采取的是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式,这种模式带来很多问题,今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可将保险审批和业务经营分开处理。中国的对外投资保险业务由“中国信保”继续经营是毋庸置疑的。虽然目前有学者主张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接替“中国信保”承担业务经营职能,但是笔者认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多是经营我国国内的保险业务,所承担的大多是商业保险和民事保险,对于境外政策保险可能不是其熟悉的业务。而“中国信保”作为中国最早承担境外政策保险业务的公司,其业务经营能力是有目共睹的,也是目前来说比较成熟和让人放心的。对于投资保险的审批机构,笔者建议可以由国务院设立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由其专门对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审批。专门的审批机构对于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审查,有利于更好地把握海外投资方向,预防海外投资风险。经营和审批相分离,既有利于企业的运行、管理、监督,也有利于扩大我国海外投资规模,使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早日与国际接轨。

(三)扩大海外投资保险范围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险种不断增加,依靠以往“中國信保”指南所规定的几种政治风险往往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问题,给中方企业带来巨大损失。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复杂多变、宗教文化差异明显的情况,以及国家内战和骚乱不断频发的事实,未来对一些新的险种予以规范显得十分必要。中国作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成员国,应借鉴MIGA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将间接征用险和内乱险以及恐怖活动险等纳入政治保险的范畴,并且可以单独列一项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同意承保的其他政治保险作为兜底条款,应对“一带一路”背景下无法预测,随着其深入推进会出现和发生的一些新的政治风险。这样有利于应对“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动荡混乱的局势,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四)调整对外投资保险模式

目前西方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比较完善,主要有单边、双边和混合主义三种模式。随着国际化的发展,单边模式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双边模式以及单双结合的混合模式。美国采用的是双边模式,前提是投资国与美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于没有签订协定的国家则不适用。而德国混合模式,其实就是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将与本国签订有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和虽未与本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但适合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国家都考虑到了,这样一种结合堪称完美模式。当然前文也提到了中国采取的是单边模式,这一模式现在存有太多缺陷,不适合我国目前海外投资发展越来越成熟的现实。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德国模式,因为双边投资协定的运用已成为目前国际法发展的趋势,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会有更多的国家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且双边模式有利于行使代为求偿权。虽然现在我国的单边模式存在不足,但是也不能完全舍弃,因为其对于那些没有和我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可以适用,有利于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从而促进我国海外投资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

四、结语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合我国发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本文浅析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粗略的建议,希望对构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到一些作用。当然要想构建中国特色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绝不是一蹴而就的。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还将会呈现出更多的问题,等待我们去发现和解决。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48.

[2]史晓丽.构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J].国际贸易,2013(11):62.

[3]慕亚平,陈晓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J].法学,2006(8):99.

责任编辑: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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