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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2018-02-26蒋正仙

农家科技 2017年12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策建议现状

蒋正仙

摘 要:新型经营主体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的总称。随着产业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午街铺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在产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引领示范作用。因此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产业的发展具有可促进性作用。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对策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鲜明的示范功能、组织功能和服务功能,能够在率先行动的同时,带动、支持广大普通农户,共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和基础。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我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现状

通过调查截至2017年9月,午街铺镇已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85个,其中种养殖合作社27个,农业企业18家,家庭农场55个,农业庄园53个,种养大户232户。种养殖园50个,行业协会4个,注册个体工商户452家,合作经营土地达3.1万亩,带动农户2660户9225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637户,每年带动户均增加收入7115元。

二、主要类型

一般把新型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

1.专业大户,也叫种养大户。统指那些种植或养殖生产规模明显大于当地传统农户的专业化农户。午街铺镇目前种养大户有232户,种植大户主要种植种类是梨树、桃树、韭黄、浅水藕,以马文明、李永春为带头的梨树种植大户主要集中在山林、果吉村万亩连片优质梨示范带;桃树种植大户主要集中在凤午、水塘、河外村委会,典型户有程玉海、王琴、王贵兴、陈永祥等;养殖大户多为山羊、生猪、鸡,山羊养殖大户主要集中在大栗树、林树村小组。

2.家庭农场,家庭农场通常定义为:农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社通过农户间的合作与联合,不仅解决了传统农户家庭经营的存在规模不经济缺陷,还通过技术、资金等合作,推动了农户生产的集约化水平。午街铺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7个,分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涵盖了梨树、桃树、葡萄、猕猴桃、韭黄、浅水藕。

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1.种植大户。马文明,泸西县午街铺镇山林哨村果蔬种植协会会长。2000年开始从事水果种植,目前发展果树面积达60多亩,实现亩收入1.1万元,创年收入60余万元,辐射带动果树种植户200余户。通过多年的不断探索总结,水果生产上他取得很大突破和长足发展,成为了全村乃至全镇、全州的科技致富带头人,为当地农民勤劳致富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2.专业合作社。泸西县大偏山果树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2月,2013年3月4日正式注册成立省级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10万元,拥有固定资产800万元,现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30人。主要从事水果栽培、销售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大力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果树新品种和新技术。合作社成立以来,以弘扬“抓形象树品牌,抓质量促发展”的发展理念,全心全意为社员、果农无偿提供实用、高效的优质梨生产管理技术、积极扩展销路、开拓市场。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培育农业经营主体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多元化、多形式共同发展。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的中心任务,以加强顶层设计,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为重点,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五个方面对策建议。

1.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

为使新型经营主体获得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一是明晰农民土地权益,做好确权工作。二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健全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转入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四是研究解决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问题。

3.创新金融体制机制,拓展农业政策性保险

一是加快发展农村金融体系。二是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规范规模经营主体的准入标准和条件,因地制宜推广各类法人规模经营主体,提高金融支持规模经营的可行性。三是支持規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开展财政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针对当地规模较大或符合政策扶持方向的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保险并给予保费补贴。适应设施农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还需要尽快开展有中央财政补贴的设施农业保险试点。

4.完善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为集中利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需要强化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

5.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城镇化

结合产业转移升级和城镇化进程,抓好制度建设和政策保障,有序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一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参考文献: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整合研究[J]. 李明贤,樊英.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4(03).

[2]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 尹成杰.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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