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角下的民族地区林权争议研究
——以贵州省L县为例
2018-02-25李平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李平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阳 550025)
伴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林权作为农民一项重要权利,势必会产生诸多矛盾与争议。林业改革日益深入,林权争议迟迟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破坏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影响社会公正公平。很多学者从不同的专业视角给予关注,从法学、社会学、林权学等学科进行研究,对林权争议提出各自专业见解。谭世明、张俊飚按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程度,将“我国林权制度改革划分为五个时期,即以个人所有为主的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由个人所有逐渐过渡到集体所有的合作化及人民公社时期(1953—1980)、由集体所有转变为集体和个人混合所有的林业“三定”时期(1981—1991)、权属开努走向市场化的林权市场化改革初步探索时期(1992—2002)、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林权市场化改革深化时期(2003—)”[1]559。
在林权争议的特点方面,谌东华、朱兵、林虎认为:“争议一般时间跨度长,牵扯面广,涉及人员多”[2]33,何美成、张明辉、张小皙的研究与之不谋而合:“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多、争议数量大、突发性强是林权争议的主要特点”[3]55-58;柏永全也指出林权争议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复杂性、涉众性”[4]140-141。
在林权争议的原因研究方面,何美成、张明辉、张小皙认为:“政策不连贯是造成林权争议的根本原因、土地升值快是催化林权争议的直接原因、管理不到位是产生林权争议的重要原因”[3]55-58;朱学忠、徐礼来认为:“山证重叠、分山过细、管理粗放、重视不够、价值攀升是林权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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