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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调查研究

2018-02-24段丽琴

法制博览 2018年1期
关键词:赔偿标准城乡差异

摘要:现在人们的权利意识正在逐渐增强,社会已经从义务本位上升到权利本位,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的城乡赔偿标准差异、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指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司法困境,然后对其进行解读并指出城乡差异的体现,最后对完善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四点建议。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差异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73-02

作者简介:段丽琴(1993-),女,山西乡宁人,吉林财经大学,研三法律硕士(法学)。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司法困境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最早是在民法通则中对其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为了使其进一步具体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条文进一步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一些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并非是具体化的,它们仍然比较理论化。这些规定实际上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各个法官根据自身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同一个法院可能对同类案件、相同伤情给予了不同的赔偿,更不用说不同地区的法官了,这就会导致全国法院系统对同一类案件的判决不一致。为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量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客观地说,该司法解释对于实现审判实践中的裁判标准同一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因为很多农村居民的收入已经很高,城乡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当事人起不到真正的补偿作用。其实,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的修正阶段,曾讨论过取消城乡赔偿标准差异的问题,但是出于对道德风险的考虑,最后否定了这一观点。笔者认为虽不宜统一化,但是至少应将城乡的不同赔偿标准进一步具体化,不能简单的划分为非城即乡。

二、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解读:“法律平等”与“同命不同价”

我国城乡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主要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个不同的计算标准,这里明显是根据户籍制度将对当事人的赔偿划分开来。从公布的2015年山西省人事赔偿标准数据可知,在2014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2456元,城镇居民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13166元,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715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6017元。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制定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的数额差距很大,由此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得到的赔偿数额差异很大,因此也就引起了人们对“同命不同价”的诸多批评。同命不同价,就是指在一些案件中,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尤为明显,由于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不同,权利人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不同,甚至相差甚远的想象。

人们常用“法律公平”来指责“同命不同价”的不公。法律公平是一个永远的价值追求,指法律的制定、实施都应该追求平等,人们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由此来看,将对受害人的保护按照他们的户籍得以区分确实有违法律公平这一理念。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人身损害中,对当事人賠偿的目的是补偿当事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如果我们一视同仁,城镇农村一个标准数额,数额过低,对城镇人口来说可能达不到补偿目的,数额高了,受害人可能从中获益,而赔偿义务人则面临着沉痛的代价。所以,从表面上来看,“法律公平”与“同命不同价”确实存在冲突,但又找不到两者的契合点。

三、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存在城乡差异的体现

根据对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了解,我们知道,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都是根据统计部门的数据计算的。因此,“同命不同价”就体现在这些费用的赔偿上。

在2014年,山西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差15302元,城镇居民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差7149元。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死亡,其有一个3岁的女儿,若按其是城镇居民算的话,其女儿可以获得的生活费赔偿是197490元,权利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336840元;若按其是农村居民计算的话,其女儿可以获得的生活费赔偿是90255元,权利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107310元。在这个假设中,两者总共相差将近30万元。

四、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建议

(一)借鉴大陆法系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大陆法系中以德国的法律制度最为完善、严谨。德国法律对赔偿标准和计算上,引入民间组织力量,强调公平、严谨。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制度也都明确规定公民人身权利,并且没有歧视性的差别保护。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对人身损害赔偿没有地域、身份的差别。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也是充分规定了人身损害的物质和精神上的赔偿,充分利用民主和公正原则,注重公平,反对歧视和特权。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正式颁布实施前的修改稿中曾经提出的一元化赔偿标准,最终因为理论和实务界的争议过大而被否决了,但同时这也说明取消当前城乡二元化的损害赔偿标准是势在必行。

(二)相关赔偿标准具体化

我们知道,二元化的赔偿标准补偿不了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在很难实现赔偿标准一元化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寻求更合理更具体的赔偿标准。

具体来说,因为很多农民工、打工仔都是处于边缘地带的。对于人们的生活、消费水平、收入状况应该有更进一步的调查,不要忽视每一个为这个城镇作出贡献的人。这样作出调查后,根据行业标准、收入状况、净收入情况等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梯度(类似于高收入、中等收入、低收入这样的梯度),按照这样的梯度

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内蒙古自治区的人身损害赔偿就取消了简单的城乡差异,而是区分为农、林、牧等诸如此类的标准。总之,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是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方向。

(三)尽快实施新的法律法规

在保险法的法律法规中,财产保险的保险人有追偿权,而人身损害保险的保险人是没有追偿权的,财产有价,生命无价,在保险法中充分体现了伤者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要性。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应该借鉴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不要仅仅以伤者的消费、收入去衡量伤者的损害。退一步说,即使是用消费水平、收入水平(包括可期待收入)衡量,我们也应该看到城乡居民现在享受的社会、医疗保险的差别越来越小,城乡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合理化,在这些社会制度的变革下,城乡一体化已经是发展趋势了,我们又何必强行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突出“同命不同价”这一问题。法律的制定应该具有前瞻性,随着社会各项制度对城乡差异问题的解决,法律也应该适时高瞻远瞩,尽快取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二元化分歧。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1.

[2]杨立新.侵权法论[M].上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2-45.

[3]常向超.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问题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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