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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人格权责任初探

2018-02-23

西部广播电视 2018年12期
关键词:名誉权人格权因果关系

金 春

当今时代是一个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过渡的时代,是人们权利意识迅速成长、权利观念急剧膨胀的时代,是一个面对侵权由忍气吞声到积极维权的时代,因而必然是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时代,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旦认为自己遭受了某种权利损害,就有可能诉诸司法程序,期盼得到司法救济。信息化环境中,媒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更是如此,既可以起到宣传作用,也可以促进文化交流,当然无法避免与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格权的保护存在冲突,甚至因新闻作品侵犯他人人格权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 新闻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核心,就是要把握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其中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过失、与事实相违背等各种侵犯法律的行为与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四方面。

新闻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表现为新闻作品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我国民法总则中指出,民事行为中主体的权利包括人身、财产等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个体和机构都不能对其实施侵犯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条文都明确指出,新闻在报道过程中一定是经过法律许可的。一旦过界,就相当于触犯了法律。

新闻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在实际中有多种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所谓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指的是新闻在报道过程中将涉及他人姓名的作品加上一些贬义性色彩的词语进行传播的行为。而这些报道往往都是体现在新闻体裁中的,如通讯、消息、评论,等等。

所谓新闻报道对隐私权的侵犯,指的是新闻在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许可将涉及他人隐私的消息进行传播并侵犯了当事人权利的行为。一般来说,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私自进行采访,从中获取新闻信息的行为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侵害。尽管在新闻报道中要求事实准确无误,但很多情况下一些真实案例并不允许被报道,尤其是涉及部分公民隐私的情况。在我国新闻领域中,新闻报道对公民隐私权实施侵犯的行为司空见怪。如在一则性侵案报道中,尽管未公开受害者的姓名和面貌,但在报道中却将其住所公开,导致受害者面对流言蜚语,无法正常生活。

2 新闻侵害人格权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过错有两种基本形态,故意和过失。随着媒体记者业务素质的提高,故意侵权这类行为已经很少发生。在现实新闻报道中,新闻报道侵害人格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大部分新闻媒介从业人员为“抢新闻”,很多时候没有及时核实就跟风报道,导致内容和事实不相符,造成新闻报道失实现象,因此,侵害了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益。

一般来说,新闻报道过失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包括轻微、一般和重大。假如新闻报道人员完全对小道消息没有核实就采用,会被看作是一种重大意义上的过失行为。所谓轻微过失则指的是新闻报道中存在一些时间、地点上的纰漏,但不至于对整个报道产生影响。重大过失一般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在新闻报道中所报道的新闻事实不全面,从一个侧面反映新闻事实,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从而降低社会信任度。

3 新闻侵害人格权要有损害事实

新闻媒体在传播特点上速度快、影响深远、覆盖面广,将一些新闻侵权的报道进行公开,这是就可以推断受害人的人格权受到了侵害,社会评价已经降低。而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一般不会对财产产生影响,但会产生间接影响。主要指的是为弥补公民心中的精神疾病而提供的医疗费用,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等等。

4 新闻侵害人格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篇侵权的新闻作品必须有确定的对象,目的是为了让公众知晓新闻作品中讲的是什么,找出受害者,且受害者要亲自指认自己被侵害的人格权,但证明必须合情合理,防止受害人自己对号入座。另外,这种侵权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某人隐私被新闻公开而遭受他人耻笑,从而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这样新闻侵权责任就必须存在了,但如果直接受害者的亲属因为此事也受到刺激,从而不小心发生意外事故,这种情况下,尽管新闻报道与该亲属的意外事故案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最直接的联系。所以,在法院进行判决时,新闻报道只对该受害者负主要责任,对于其亲属的意外事故并不承担责任。

5 新闻侵害人格权的成因及对策

5.1 新闻侵权成因分析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如今很多年轻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技能上还需要再次进行培训和能力提升,在接受采访的过程中,一般都是因为自身素质不够而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

判断一个新闻报道是否侵权,一般除上述提到的几种构成要求外还要结合新闻传播行业的规律来判断。在新闻报道实践中,首先要搞清楚新闻报道是否真实,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大多数情况下,客观事实并不是永久存在的,经过媒体报道的新闻事实一般都是对客观事件的报道。

新闻报道的事实多是一种法律化的真实再现,并不是客观上的事实再现。新闻是一种独立发展的行业,与其他行业存在不同的规律机制,如新闻报道在过程中具有阶段性和时效性等特点,记者在调查过程中也没有强制性,在语言表达上是多种多样的,这就决定了新闻在报道事实和客观事实中的差异性。对于这种情况一般不认为是构成新闻侵权,可以事后更正的形式予以纠正,无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5.2 遏制新闻侵权的对策

法律所维护的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利,并不是指名誉。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媒体在新闻领域中从事的有关新闻报道才有了一定合法性。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是一种一般性侵权行为,包括一般性侵权行为需要的各种要素。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媒体就是其中信息的传播者,且同时向社会传递自己所宣传的价值观,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对待方式。当对一项侵权事件进行追责时,首先要考虑媒体应承担的社会影响力,一方面要维护名誉权,另一方面要注重督促媒体履行好社会责任。目前,大力推进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是大势所趋,新闻媒体要将新闻流程和新闻工作人员进行再次严格要求,包括驻地机构的管理等,不断整治各地存在的新闻违规现象,新闻传播也要有法治思维,走上法治轨道。

新闻工作面向广大社会公众,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对于新闻作品的质量来说至关重要,因此也会对新闻媒介的社会影响力产生影响。一般来说,新闻机构在报道新闻时应满足新闻基本规律,确保在法律范围内实施,履行好新闻机构应承担的职责,特别是对一些外来稿件的审核,要更严谨和尽责。对于新闻从业人员来说在履行职务时要克尽职守,确保新闻的真实性作为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必须最大可能保证报道忠于客观的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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