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宪法逻辑
2018-02-20孟凡壮
学习与探索 2018年9期
关键词:人类
孟 凡 壮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1)
21世纪,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生命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生命科学技术便是克隆人技术。克隆人技术的实施过程涉及对人类基因的复制和胚胎生命的损毁,在学界产生了极大的争议。尤其是克隆羊多利诞生以后,克隆人技术已经具有现实可能性,国际社会和各国相继通过立法对克隆人技术予以禁止。在通过立法对克隆人技术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学界围绕是否应当禁止克隆人技术、应当如何规制克隆人技术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①比较有代表性的成果,韩大元:《论克隆人技术的宪法界限》,《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2期;刘长秋:《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曹建明:《“克隆人”与法律》,《法学》1997年第5期等。
从宪法视角对克隆人技术的立法规制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在以宪法为最高法的法律秩序中,所有的立法行为都必须接受宪法的拘束,并寻求与宪法价值的协调,克隆人技术立法当然也不例外;另一方面,克隆人技术本身涉及重要的宪法价值,对其进行立法规制需要协调相互冲突的宪法价值。克隆人技术对生命权和人的尊严等宪法价值带来巨大的冲击和威胁。生殖性克隆只需要复制一方的基因,不需要男女精卵的结合,这完全改变了宪法上“人”的概念的生物学基础,给人的主体价值带来了根本性冲击。治疗性克隆需要克隆人类的胚胎,从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用于研究,而提取胚胎干细胞的过程会不可避免地造成胚胎的损毁,这对宪法保护胚胎的生命构成致命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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