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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居蟹的艺术:工会维权与准官僚组织的自主性*
——义乌工会研究(2000-2007)

2018-02-19

学海 2018年3期
关键词:官僚义乌自主性

高度分化与专化的现代政治社会使社会组织成为沟通国家与社会的必然渠道。中国的准官僚组织(quasi-bureaucratic organization)或法团主义国家中的高峰组织(peak organization)由于其在国家或行业层面的垄断性而在社会组织中脱颖而出,成为政治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对象。通常,我们都会纠结于准官僚组织的政治自主程度与社会代表性,亦即它在国家政治权力框架中是独立还是依附?它是否能够代表所属的社会群体?换言之,我们通常从政治的角度界定准官僚组织的自主性。但是,准官僚组织,例如中国不同地方的政府工会总是出现阶段性与地域性的“盛况”与“模式”。这些政府工会的发展模式,虽像高空烟花,转瞬即逝,但其绚烂多彩却也不容否认。为什么在相似的政治权力结构与社会代表性之下,却形成了不同的工会生存状况?本文以义乌工会为例,“组织自主性”的概念对此加以解释。这一案例尽管其绚丽高峰期在2000-2007年,但是其昭示的中国政治与准官僚组织的生存状态迄今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其组织自主性的研究结论可以推及其他准官僚社会组织。

准官僚组织的自主性:问题、文献与新的思路

在中国,准官僚组织主要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免于登记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八个参加全国政协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免于登记的如中国作协、科协、红十字总会等社会团体。准官僚组织是现代中国的独特社会团体,具有社会与国家的“双重代表”性。从社会角度说,它是行业性与全国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特定的社会群体代表性;从政治结构上说,它从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具有行政级别与行政化特征,被称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甚至是“准政府组织”。但是,其本质上不同于政府组织,而其组织形式却呈现官僚组织的特征,具有等级制、科层制与程序化的特征,因此,将其称为“准”官僚组织。本文主要对中国准官僚组织之一种——工会进行分析。

1.工会及其自主性研究的两种思路

第一,工会的群体代表角色及其社会自主性。这种观点具有历史经验与近代启蒙思想的双重根源,并且在近现代早期工会实践中得到彰显,算得上是原生性视角。工会是现代经济与现代生产发展的产物,是典型的现代化组织。现代西方工会发轫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之后造成的激烈劳动冲突,畸形的劳资关系迫切需要一种社会组织对之加以矫正,工会就是矫正自发资本主义秩序的社会组织,是代表工人群体的社会组织。自由主义在工会发生学的自然过程基础上,发展出多元主义的社会组织分析,认为工会无须政治授权,也无须受到其他政党的接引,可以直接代表劳工群体。

马克思主义工会研究与自由主义具有共同的认识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宣称国际工人协会的成立理由时,便以工人所遭受的各种痛苦为理由。马克思进而认为,工会被资本主义国家体制规训后,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共产党是工会的组织升级版,因为它不但代表着工人阶级,而且要带领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因而工会必须接受共产党的指导与领导,在马克思主义工会学说中,工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只有通过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对工会的领导才能掌握广大无产阶级。列宁(Lenin)进一步认为,“除了通过工会,除了通过工会同工人阶级政党的协同动作,无产阶级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发展道路。”

这种社会自主性也体现在革命建国时期的中国早期工会实践,“工会是保护工人利益的堡垒”,毛泽东曾经赋予它如此形象的比喻,红色工会与黄色工会政治斗争的实质就是工会的社会自主性。当代中国的劳工政治研究,大多继承了工会的劳工代表性视角。①

第二,政治自主性:社会组织独立于政治权力控制。这种观点认为,工会的政治自主性,是工会社会代表性在政治领域的表达,指工会是工人阶级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代表,在政治权力舞台上根据既定法律进行权力博弈,通过制度动员、谈判、制衡或展示影响力等方式维护群体权益。因此,政治自主性指工会的“独立(于国家)性”、去依附性。在此视角下,形成了多元主义、法团主义与国家主义三种社会组织的政治自主性理论。

就主流范式的发生过程看,多元主义是主导性的政治自主性理论,法团主义理论构成了同一框架下的替代类型②。二者的共同分析框架或共享价值是承认社会组织都是社会群体的政治代表,国家与社会是分立而非统合的。二者的不同也很明显,即多元主义社会组织的行动单位是个体化的社会组织本身,社会组织具有(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领袖选举产生的)民主性与(群体或行业利益的)代表性;法团主义则强调全国性/行业性社会组织作为行动单位,国家与社会关系倾向于“合作”而不是“对抗”,高峰组织既可以由社会联合形成,也可以由国家发起。

法团主义社会组织分析,在研究对象上也有结构上的不同。理想类型意义的法团主义社会组织,发生在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后来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德)成为法团主义国家的研究对象,再后来日本、新加坡等后发国家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赶超战略也选择了一定程度的法团主义社会组织结构。但是,也正是在此视角下,法团主义之国家法团主义与国家主义形成了类型交叉,在国家主义的国家与社会框架下,国家覆盖或取代了社会,由国家发起或形成全国/行业性社会组织,并使之成为政府部门的延伸,亦即准官僚组织。

当下中国的社会组织研究,大体上在国家法团主义与国家主义的谱系间展开。有研究者将中国的人民团体制度理解为法团主义的制度安排,③持国家法团主义立场的工会研究者强调在中国的劳资关系中,职工与经营管理人员各自已经形成了利益集团,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基于同意(consensual)的协商,而且工会也能够在其中发挥协商组织者与调解者的作用。与乐观的法团主义分析较为类似的中介代理④的观点,认为工会的维权行动是一种利益协调行为,维权效果是工会政治社会地位的认可关键,⑤企业工会是职工与公司之间实现合作的联系者、协调者,也就是工会是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功能性中介,因此,中国工会是社会功能性组织,职工与公司之间具有协调与合作的可能,可以避免对抗和冲突。⑥

有些调研结果显示,尽管中国的社会组织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分值水平超过了中间点,但相对来说,社团的(政治)独立性则稍低⑦。但是,也有研究者发掘了中国社会组织具有镶嵌式自主⑧、依附式自主⑨(在政策上制度上积极地依附于政府,而实际上享有更大更多的自主性)的政治自主性。更精细的研究者也观察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以及国家内部的差异分布,以及由此带来的地域性或个体性社会组织生存状况的差异。

综上所述,无论是原生的社会自主性视角,还是衍生性的政治自主性视角,都是一种外部决定论的分析框架,将社会组织视为外部制度的自明或被动的结果。但是,这些研究却有意无意忽视或无法回答为什么在同样的国家制度与政治权力格局下,同一类型的社会组织却有不同的生存状态。实质上,社会组织自从其诞生后就一直保有保存生命的动力与行动逻辑,正如米歇尔斯所探讨的“寡头化”的宿命铁律。

2.组织自主性:自组织视角的分析框架

组织自主性在组织行为学与官僚组织研究中并不陌生,组织自主性指行为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发挥能动性的动机、能力或特性,是自我能动性的产物。准官僚组织的组织自主性主要体现为其有效生存及有效发展,在生存前提下实行有效的行动进而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与合法性。

组织行为学与官僚组织研究已经从组织内部结构与行动激励角度对此发表大量可资借鉴的观点。马克斯·韦伯(Max Web)的官僚制分析是经典之作,但是后来的研究大多沿着官僚制与民主制度之间的紧张维度展开,从官僚组织与政权组织(例如议会、总统)的关系入手,认为官僚自主性受到民选领袖、立法权力以及利益集团的限制,但是它仍然通过试图破除外部干涉的方法而提升自主性,而民主主义者则认为官僚自主性压制了民主价值的发挥,从而使二者关系的判断具有强烈的“政治”意味。也有研究者从个体化行动的角度展开,例如塔洛克(Gordon Tullock)将官僚组织视为理性个体组成的理性行动者。在卡彭特(Daniel Paul Carpenter)看来,政治偏好的独特性与一致性、机构能力的提升与社会网络的扩大、政策企业家精神与政策联盟促成了官僚自主性的产生。相对而言,组织自主性的研究大多驻留在组织行为学的研究领域之内。

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考察准官僚组织的自主性:第一,领袖个体的能动性。尽管政治制度与权力结构框定了社会组织的行动空间,但是,在法治还未成为国家与社会的意识形态黏性下,魅力型领袖在中国政治与社会生活中仍然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组织领袖的意识动机和行动能力决定着组织自主性的情势格局,领袖的组织认同决定着组织的功能定位与制度规范,领袖的组织能力与社会政治联盟决定着组织的资源汇聚与价值分配。但是,将组织存续系之于领袖个人,则成也领袖,败也领袖。第二,政策偏好与创新。多元化社会与功能性组织的定位,决定了社会组织的行动效能仰赖于专业化、职业化的成员,为受众提供专业性的社会服务;准官僚组织的政治与社会地位,决定了它必须创造性地发明出政治与社会能够接受的行动策略,同时又能够在准官僚组织内部形成有效动员,从而实现组织目标;准官僚组织也要通过领袖首创与政策创新,成功构建起社会组织的价值认可与组织动员,并为社会组织赢得社会声誉,提供更大的社会正当性基础与政治合法性基础,从而为其营造更大的发展空间与发展机会。第三,利益激励。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说,任何组织都是利益集团,其利益可能是文化认同、权力升迁,也可能是直接的经济收益。准官僚组织的利益激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何种价值激励着领袖精英新意频出、殚精竭虑、持之以恒的制度创造,一方面是精神层面的价值信仰或人格完善,一方面是物质层面的权力升迁或利益收益。对于准政府组织或准官僚组织而言,领袖的人格信仰是其主要激励动力。其次,作为利益集团,新制度或政策创新能够带来经济收益,无论是独断性还是共益性的经济收益。通过体制内权力运作,既实现组织功能又实现利益满足,这显然是准官僚组织的行动激励与动机之一。

3.案例的介绍

本文以2000-2007年的义乌工会为经验案例,之所以2007年作为时间节点,在于此后司法局、劳动局等政府部门的权力运作已经进行了相应调整,义乌工会再次进入吸纳创新后的常规运作阶段。2000年前后的义乌,劳资矛盾冲突严重,破坏企业生产、绑架公司老板的危机事件时常发生,地域性、亲缘性“帮派组织”(“安徽帮”“定远帮”“开化帮”)随之萌芽,恶劣的劳资关系被政府及工会部门看作是随时都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但是,经过义乌工会的职工维权实践,基本实现了国家、企业、职工与工会的四方共赢。义乌工会的维权效果与维权模式曾经获得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的肯定与批示,并在全国工会系统形成学习的热潮。

资料搜集的方法上,本文采用了田野调查与公开文本的互勘法,亦即用田野调查的“经验”厚描出事件的来龙去脉,再从公开文本中分辨、鉴别其中的真实信息,最终呈现出事件的真相。在田野调查上,我们进行了十数次的结构性调研,访谈对象包括义乌市总工会人员、企业主、劳工以及熟悉义乌工会情况的研究专家与深度报道记者。在公开文本上,我们用结构化媒体信息源的方式,整理出2000-2007年报刊上宣传报道义乌工会维权的文章,此外还整理出1994年以来中国期刊网上所有关于义乌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甚至治安等方面的文章,以期形成整体性鸟瞰。

权力裂隙与准官僚组织的生存空间

中国社会组织存在于相同的外部权力框架之中,《工会法》与1998年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同构成了工会行动的合法性制度框架。但是,转型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合法性的不确定性与瞬时转化,价值观的分歧把这种框架肢解得支离破碎,这一权力裂隙为准官僚组织提供了弥散性权力空间。

第一,从社会合法性(legitimacy)看来,法律合法性(lawful)、政治合法性(legality)都是形式性规定,是一种“有效性匮乏”(哈贝马斯语)的秩序。三者在实践中的差异为工会的存在提供了功能认知与社会需求。

作为准官僚组织的工会的自主性,首先来自于合法性权力裂隙中反映出来的组织体认。新中国的缔造者毛泽东曾经说,“工会是保护工人利益的堡垒”。1992年《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的社会功能与价值规范形塑了工会的组织体认及其在权力裂隙中的主动突围与理性突破。在田野访谈中,工会工作人员的组织认知与组织困境体验至深,寻求体制突破的冲动也十分迫切。这种迫切最终反映到《工会法》及地方工会的法律规定中。以最为敏感的罢工权为例,冯同庆发现,⑩虽然《工会法》第27条关于停工、怠工的规定经常被人们质疑甚至诟病,但是该条款从制定到修订,再到一些地方立法的解释,已经接近《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地方立法中,罢工多发的深圳等地工会已经充分利用了文本规定的代表性与交涉权,2008年9月,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其中规定因劳动争议发生集体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谈判,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方案;在法理上,可以说第27条提供了工会“责任豁免”和“有利于劳动者”的资源。

第二,碎片化政府与权力流动形成了工会的生存空间。现实中的政府运作远非理想类型的整体统一的官僚科层制政府,结构性的碎片化带来权力的流动与劳动政策的执行差距,为工会提供了行动机会。政府的碎片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整体性政府与职能性政府的碎片化,整体性政府主要担负着政治统治职能与统治道义,而政府职能部门(如劳动局、司法局)则更多考虑绩效与自利,职能部门更易于发生侵权行为。第二,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碎片化。当前中国虽然被称为威权主义国家,但是其行政体系并非浑然一体。1950年代至今,行政性分权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中央与地方呈现一种分权结构,郑永年将其概括为“行为联邦制”,张五常则指出中国经济奇迹的动力在于“县域经济的竞争模式”。义乌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得益于行政性分权,1980年发放“小百货敲糖换取鸡毛什肥”的临时许可证,1982年提出“四个允许”(允许农民经商、允许从事长途贩运、允许开放城乡市场、允许多渠道竞争)都是突破中央政府经济政策的产物。第三,科层制的横向分工结构导致政府职能部门的碎片化。李侃如(Lieberthal)和兰普顿(Lampton)通过研究公共决策的部门化逻辑提出“碎片化威权主义”(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的概念。正是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多头指挥、下属无所适从的碎片化过程中,工会才建构了“东边不亮西边亮”的权力网络或权力联盟。第四,官员精英的碎片化。例如在义乌工会最初决定将其职能聚焦于职工维权时,工会内部高层并未形成共识,7名常委,2人支持,2人明确反对,3人保持中立。

权力裂隙带来了工会的行动策略创新,由此可以理解义乌工会所采取的“借风借力借理”的维权策略:工会借助劳动关系以及政府治理转型的政治风向转变,借助工会之外的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的实体力量(此即义乌工会所谓的“社会化维权”),争取党委、政府、律师事务所、新闻媒体、教育界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使工会这个“无权、无钱、无人”的官办社团组织发挥出“刚性的维权力量”,这也就是“工会工作在工会之外”(义乌市工会主席陈有德语)的公开秘密;借理,意指“借情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执着于法律的死板规定,“法”与“理”互相转化,“法”可以获得“情”的通融,固然要维护工人的权益,企业家的权利与利益也要保护。“借风借力借理”的玄妙,体现出中国权力结构的微妙,而这种微妙赋予了工会自主性的权力空间。

第三,刚性维稳与权力默许形成了工会的生存空间。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是转型国家的发展秤砣,形成了刚性稳定的政治需求。在刚性维稳之下,权力行使并不以制度化为指引,反以机会主义运作(例如去司法化、法外解决的治理策略,“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为常规,默许一些具有灭火效果的社会组织及其行动。2000年前后的义乌经济社会正处于这样的一个“火山口”,庞大的流动人口和劳资纠纷像一颗颗随时都会爆炸的“定时炸弹”,“十天一起凶杀案,两天一起诈骗案,一天一起抢劫案,每小时一起盗窃案”,其中江西乐平籍的以抢劫为主,河北来凤籍的以入室盗窃为主,安徽枞阳籍的以白闯为主,职工自保的“地下工会”或“第二工会”也层出不穷。维稳像是戴在基层政府头上的“紧箍咒”,它迫切需要“灭火器”,而义乌工会维权的“灭火”效果非常明显,此不赘述。

领袖动员及其社会网络

英雄崇拜或者魅力型领袖在政治生活中的首创作用,是政治社会研究的基本观点。中国近代转型社会形成的革命精英主义延伸到新中国,使领袖动员成为中国各领域的主导动员模式,甚至出现“人在政举,人亡政息”的非制度化状况。义乌工会在1999年之后的职工维权行动,莫不是因为具有精英主义和浪漫气概的陈有德担任了义乌市总工会主席之故。从组织存续的角度,领袖的功能或角色,可以从三个角度展开:第一,领袖的制度/组织首创作用;第二,领袖的组织维系作用;第三,领袖的社会关系网络/联盟。领袖上述角色的形成,则有赖于领袖的特殊品质:价值信仰、个人魅力等因素。

精英领袖的首创作用,首先取决于精英领袖能够将政治需要与政策偏好完美结合,其次在于精英领袖能够创建出独特的政策行动。在民主社会,官僚机构为避免被民选政治官员或特殊利益集团的意见所左右,不得不加强行政程序选拔、机构领导人拥有多元化的网络以及职业官僚文化的培育。在当前中国,准官僚组织的领袖则要善于充分将政策偏好与政治需要(社会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政府偏好、更高级别干部偏好)结合起来。义乌工会职工维权的功能开启,就是仰赖于工会领袖的原始启动。1999年之前,义乌工会也是一个组织工人唱唱歌、跳跳舞、发发电影票的“福利工会”,在工会常委们看来(也是一般人的观点),工会是养老而不是干事业的地方。陈有德无奈之下尝试体制外社团,2000年7月向民政局申请成立总工会主管的“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协会”。此后乃至2005年1月改名“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其间为维权协会的政治身份进行了一系列斗争,包括司法局砸牌子的2000年“12·25事件”、2001年金华市人大代表质询案、2002年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求援案等。工会斗争的主力是工会主席陈有德与维权协会主任陈灏,而工会在职工维权策略上的创新更是领袖的发明与推动结果。

组织领袖塑造了组织文化与组织认同,这种共识维系了组织的生存。第一,2005年义乌市总工会宣布将维权协会更名为维权中心,成为总工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加大了对维权中心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力度,对维权工作人员的待遇实行了定位,稳定了维权者的劳动关系,重新发文公布了义乌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成员的名单。这意味着职工维权已经成为工会行动的共识和主要工作职能。第二,在一般工作人员中形成了职工维权的共识,新工作人员不断得到延揽,维权工作成为有使命感的工作。

组织生存不但依赖于领袖的制度首创,也依赖于领袖构建的人际网络或社会政治联盟。得益于中国的干部培养制度,义乌工会主席陈有德有着丰富的社会政治经验,他曾经担任过乡政府团委书记、三个镇的党委书记,同时又是金华市人大代表,2004年底义乌工会模式被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批示之后,其政治身份更为繁多。这种丰富而复杂的经济、社会与政治关系,形成了丰富的政治经验与社会关系网络,使维权协会能够在草创期间从与一系列政府职能部门博弈中生存下来并脱颖而出。

陈有德的人际网络主要是一种社会政治联盟,这个联盟超越于工会之外,故而有所谓的“借力维权”与“社会化维权”(陈有德语)。第一,工会与整体性政府领袖的政治联盟,聘请义乌市各级领导担任“顾问”,帮助理顺关系。义乌工会维权为人津津乐道的一个案例是,“请市长为农民工发工资”,这显然是一个巧妙的工会联盟与宣传策略,工会后台干活,市领导前台受功,客观上换得了市委市政府的政治支持;第二,工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政治联盟。在劳动争议领域里,工会的两个政治对手是司法部门和劳动部门,维权协会成立初期曾经在法律机构设置、司法收费、劳动仲裁等问题上与司法局、劳动局爆发激烈冲突,但是,后来工会成功与它们建立起联合维权机制(联席委员会或合作意向书),并将其领导人纳入职工维权“顾问”行列。之后又与法院联合,开辟绿色通道,与民政局、电信局签订“联合维权合作意向书”;第三,工会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治联盟。例如陈有德为维权协会争取身份,利用金华市人大代表身份在人大会议上联合其他12名代表,向司法局多次发起质询。在棘手劳资纠纷事件中(如虞修明案件),陈有德也会使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向司法局、劳动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施压;第四,工会与法律机构的社会联盟。义乌工会的依法维权并不单单依靠工会内部法律人才的力量,还借力于专业律师事务所,对不具备援助条件的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收费诉讼。义乌工会先后跟义乌本地、浙江省尤其是杭州市的律师事务所合作;第五,工会与新闻媒体的社会联盟。一方面,工会借助媒体之力,加强舆论力度并呼吁某些“硬骨头”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工会与媒体建立联合维权工作站,开展维权案例的报道宣传与法律普及;第六,工会与教育界的社会联盟。工会加强与高等院校的联合,设立高校实习基地,联合召开或积极参加职工维权研讨会,并且加强与劳工法律专家的联系,例如在维权协会与司法局就法律适用方面发生冲突时,求教于《劳动法》和《工会法》起草者、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教授。借助工会之外的政府机构及社会组织的力量,才使工会这个“无权、无钱、无人”的官办社团组织发挥出“刚性的维权力量”,就此而论,作为工会主席,陈有德是名副其实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专家。

而陈有德之所以有如此制度首创行动,是因为其具有明确的价值激励。陈有德42岁补缺“闲职”,固然心有不甘,但更重要的是他有精神层面的价值信仰或完善人格。在某种程度上,陈有德具有传统士大夫文化的道德志向和淡泊心境以及官场横行的江湖性格与游民气质。

专业化与政策创新

准官僚组织的自主性功能发挥,有赖于组织能力与政策创新。在高度分化与细化的现代社会,必须组建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组织成员,实行精确的渐进性政策创新。同时,这种政策创新既要能够符合权力合法性的政治需要,又要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同时又能够在试错过程中及时纠正并提高成功率。义乌工会成功地实现了专业化与政策创新。

义乌工会实现了维权队伍的专业化与职业化。传统工会行动以“生产为中心”,负责企业生产的人员组织、后勤保障以及社会福利。改革开放后,企业生产独立于政治生活,工会的“生产”功能也丧失了服务对象,逐渐成为养老机构。面对新时期的劳资谈判、劳资诉讼等专业性工作,工会迫切需要更为专业化、职业化与社会化的行动专家。义乌工会维权协会发布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条件是,“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位,考取律师资格证,具有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能够直接和司法局或法院接洽劳资诉讼”,与此同时,义乌工会还联合社会性的律师事务所,由专业律师介入职工维权。工会的专业化、职业化,使工会维权并不受限于单纯的情感、道理,而能够以刚性的法律技能作为行动支撑。

我们可以从两个抗争政府部门的案例,说明工会维权法律专业化的威力。虞修明案被称为义乌工会勇敢“啃硬骨头”的典范,该案因为工伤单位变更、管辖权等问题而致6年内经历3次劳动仲裁、5次司法诉讼都无法解决。义乌工会陈灏与王冶清等工作人员要来案件的详细资料,仔细分析案件,递交给被告律师的证据材料就长达60页,到了法庭开庭时,陈灏提出的工伤赔偿的专业性诉讼请求,一下子令对方律师无可辩驳,最终法庭判定原告胜诉。在这起司法诉讼案件里,正是因为工会鲜明的法律立场、精密的法条推敲与坚实的证据基础,才使他们敢于与精通法律的劳动仲裁机关以及司法诉讼机关对峙。在另一起案件中,工会直指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并与法院展开三次“近身肉搏”。在一审、二审败诉的情况下在《工人日报》发文引发关注,这两个“啃硬骨头”案例,尤其是在《工人日报》上发表的专业观点,不但反映出维权协会工作人员律条熟悉、术语规范、逻辑清晰的法律专业素养,而且显示出他们利用法律专家与传媒舆论谋求维权成功的策略。正是因为维权协会工作人员坚实法律素养,他们勇于通过媒体或研讨会辩论法律问题。2007年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陈灏参加了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劳动争议处理法立法国际研讨会”。在研讨会上,陈灏直指劳动仲裁部门存在的问题。陈灏认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应该是“一调二审”,即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取消劳动争议仲裁,改革劳动争议审判。

工会维权在发展过程中,也发挥着一系列的政策创新。例如维权协会的发展历程,体现了“先求所有,后求所属”的工运发展思路,亦即先期建立维权组织,然后再把它归之于工会系统之内,当然这也是中国政策与组织创新的探索性制度模式。再如“工会工作在工会之外”的构建“社会政治联盟”的工会行动策略,组建产业工会、行业工会、城际工会等新概念,探索诉讼费垫付制度、职工工资债权让渡等维权措施。这里,我们择几要者讨论。

第一,市场化、产业化的组织发展策略。义乌维权协会的发起,并不完全是一项“政治事业”,它还是一份“经济产业”的理性算计。义乌工会主席陈有德甚至想走得更远,建构实体化的维权协会,“要想保证给有需要的职工提供免费帮助,就得找个路子让维权协会自身能解决一部分资金来源。搞法律服务事务所,就是想通过事务所的对外营业收入来解决这部分资金。”

第二,选择性或司法性的案件判断。陈峰的研究表明,工会在介入劳动争议案件时有着明确的选择特征。工会介入劳动争议案件极力规避政治风险,而规避的途径是司法判断,接受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关系简单、“绝对能赢”的案件,在涉及人数上尽管也有顾忌,但是只要事实清楚,不惜碰触政治底线。这种选择性,可以从义乌工会维权的案件类型清晰看得出来,维权协会的维权案例主要集中在“工资纠纷”“工伤赔偿”“雇用纠纷”三类,至于其他的“工程承包纠纷”“保险金纠纷”“打架冲突”“民事纠纷”等相对较少。显然,从司法实践看,前三类案件更容易辨认,而后三类的举证则较为困难。同时,职工维权之所以集中于工资而不是福利保障、基本工资而不是加班费这些生存权的最低限度,这是因为工会并不想也无力改变中国经济发展的政商同盟战略。

第三,国家、工人、企业的三重代表策略。学界大多认可中国工会的“双重代理”角色,但是,实际上,中国工会具有三重代理的功能——谋求职工、企业与政府的三方互利共赢。工会代表职工与国家,很容易理解,但是工会也代表企业却是义乌工会的政策创新。这种维权观念来自一种过程性或整体性的生产观念,将生产理解为包含企业与工人的过程,企业的发展、巩固、壮大,是职工的最大福利,维护好企业的整体利益,才能确保职工利益,这是从源头维权。在职工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时常受到个别违纪职工的侵扰,因此,也要注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实践中,工会区别性对待规模企业与小微企业,对规模企业延续新中国成立后生产工会的做法,为企业提供服务(稳定工源、排除生产隐患、进行职工培训与技术革新、建设企业文化,甚至会维护企业的权利);对小微型企业虽则较少提供生产服务,但也会维护小型企业主的权益,更多从情理角度加以感化与调解,以变通的方式执行维权结果。

第四,情理法的变通执行策略。中国工会维权的案件选择、维权标的与维权过程充满着中国特色,所以要在权力与职工之间保持有一定的张力,既不触怒政治权力,又能够满足职工的基本生存保障,进而维持其存在的社会功能地位。依法维权是义乌工会维权的共同特征,法律是旗帜与武器,但是,法律并不是唯一的途径。义乌工会为规模企业提供社会服务,以情理感化小型企业,都是工会维权的理性行动方式。在维权中,工会通常会选择“变通”的执行方式,例如允许企业主延缓工资支付时间,压低工人标的,显然这是从情理而不是法律的角度出发的。义乌工会宣称职工维权的运行机制是“情的关爱、理的声援、法的支撑”。

利益激励与行动动力

中国工会研究大多执着于工会的政治社会功能,而较少从利益集团角度对工会组建及其维权行动加以分析。但是,从本质上说,任何组织都是利益集团,以“代表”或“代理”的方式为所属群体争夺福利。现实中,一方面我们看到政治或社会组织的分肥自利倾向,另一方面也看到经济激励焕发了社会组织的生机。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太强调政府单位及社会组织的利益集团属性,“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与马克思的“工人无祖国”并陈。中国的整体性政治制度也确实能够有效压制准官僚组织的利益诉求,从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军队到人民银行、人民医院乃至人民团体,“人民”的抽象规定以及行政的单位属性阉割或遮蔽了背后的组织利益诉求。但是,在市场经济确立后的当前,政府单位及社会组织的利益取向越来越明显,正视这一点至关重要。在义乌调研时,我们一直存在的疑问是,维权中心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只有几百元的月工资报酬,另一方面居然抽中华香烟、开宝马轿车。他们的工资显然还不够烟钱、油钱,那么,为什么还要干这份穷苦差事呢?义乌工会维权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它的独特动力源,尤其是市场化、产业化的利益机制,换言之,职工维权是一门“生意”。

第一,政府划拨的专项工会经费及工会所属经济组织的收入。作为准官僚组织,工会是国家正式制度的一部分,其运行经费来自政府财政,义乌市政府的专项工会经费直接拨付给义乌市总工会,而且在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批示及全总考察之后,义乌市财政决定每年拨给市总工会200万元专项经费。此外,工会还有“三产”的巨大利润空间。义乌工人大厦地处繁华地带,按三星级标准设计与规范管理,占地面积1300平方米。从2000年5月开业至年底仅半年多时间就累计接待中外来宾10万余人,餐饮6万余人,客房5万余人,接待商务及会议100余场次,培训职工5000余人次。当然,政府划拨的专项工会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用于工会的运转,至于用到职工维权或者直接用于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协会的经费则少之又少,以致维权协会工作人员埋怨维权协会是总工会的“私生子”。显然维系工会职工维权的经费主要来自其他收入。

第二,工会会费。当前工会会费的最大问题在于难以依法按时收缴。《工会法》规定,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由行政性的“用人单位”直接上缴。如此收缴模式导致企业主误认为是企业或老板在支付工会会费,因为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并不是直接从员工的工资中按月扣除,也不是面向员工征收会费,而是由企业财务统一划拨。此外,制度瓶颈也无法保障工会按时获得企业应当缴纳的会费。尽管在2003年中国最高法院曾经出台了一项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企业不按时缴纳工会会费,工会就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是,该条款由于工会与企业之间并没有建立债务合同关系而无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此企业不缴纳工会会费,工会也无可奈何。故而,所有制改革及国企改制后,由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已经大幅减少。例如在本文研究期间的2002年广东省国有企业的上缴经费,企业改制后比改制前下降了13%以上,而在已组建工会的40%的非公有制企业中,80%以上的企业拖欠工会会费。但是,毕竟工会会费是一个富矿,在新建工会中收取经费也是工会干部的热门话题。义乌工会在工会组建及工会经费收缴上,也有着激进的理念,认为工会应当有经济效益和经济基础,应当“由守财型向生财、聚财型转变。”问题在于如何开拓财源?

义乌工会发挥市场想象,将工会组建外包给中介机构,由其发动重建基层工会与企业工会,并由这家中介机构进行工会会费收缴。在义乌工会重建企业工会的过程中,并非由市总工会直接到企业依法建立,而是把它发包给自己的派出机构——“沃克培训派遣服务中心”,许诺每成立一家企业工会就拨付沃克培训派遣服务中心400元经费。1999年义乌民营企业中建有工会的仅有34家,而“到了2002年初,经过一年半的发展,先后有2354家企业组建了工会”。以每家400元计算,2354家企业工会的组建,沃克培训派遣服务中心一年半就收入达到100万元。进而,义乌工会还把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同样实行外包。2004年10月,义乌市维权协会向义乌市总工会递交了《关于合同收缴私营企业工会费的计划书》,提出委托“沃克劳务培训派遣服务中心”执行与企业签订缴费合同和收缴会费的工作,由沃克劳务培训派遣服务中心按照企业每年平均用工的变化参数,确定一个协议收缴工会会费的基本额度,如果有了这一合同,必要之时,工会也可以拿着这个合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事随着义乌工会维权模式得到党中央及全总的认可,并利用全总主席王兆国到开义乌现场会的时机,得到全总关于“协议收缴会费”的认可与支持。义乌工会通过社会化方式收缴工会经费,其直接经济收益尽管并非尽入工会财政,但是,维权协会、沃克劳务培训派遣服务中心与义乌工会通过共益性的组建工会与收缴会费活动达到了多方共赢。

第三,培训费用。开办培训班已经成为诸多事业单位的创收方式之一,义乌工会的收费活动大多是通过维权协会的工会培训获取的。维权协会虽然挂靠在义乌市总工会,但却是独立法人资格的行动主体,维权协会实行自负盈亏。例如维权协会2000年11月底,向义乌市有关部门办妥了收费许可证,申领了发票,开始通过办讲座收取会费,一个月间就收取会费38742元。

第四,衍生服务的费用。按照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也是一种商业活动。在企业用工荒的压力下,义乌工会通过沃克劳务培训派遣服务中心把企业与职工的劳资关系转变为派遣服务中心与职工的劳资关系。沃克培训派遣服务中心挂靠义乌工会,在民政局注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业务范围是企业管理、普法、劳动技能培训、职工引进和劳务派遣等。按照规定,“‘沃克’每向企业派遣一名务工人员,企业就得每月向沃克中心支付25元的管理费和10元的工会活动经费。也就是说,仅管理费,只要一年内能成功派遣1000名员工,沃克中心就可收入30万元。”到2004年底,沃克中心已向私营企业派遣了6000多名工人,取得了非常可观的社会效益。进而,随着城际工会的建立,来自四川、河南、江西、安徽等地的外来劳动人口通过沃克培训派遣服务中心的劳务派遣人数逐渐递增。劳务派遣的“可观效益”,甚至导致劳动局和“沃克中心”展开激烈博弈,加以取缔。

第五,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诉讼费。规模巨大、类同性强而稳定的诉讼案源与诉讼市场,是吸引律师事务所接受工会职工维权邀请的重要因素之一。按照1999年调研数据,每年至少有4000多笔诉讼费用。2003年义乌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案件有103件,法院受理的诉讼有100件左右。同时,由于体制内劳动仲裁制度的不当导致农民工维权成本高企,义乌工会呼吁去除劳动仲裁调解,转而由工会代诉,进一步扩大了劳务纠纷的诉讼案源。进而,通过引入律师事务所,将调解、劳动仲裁等不收费项目转入更为有效的司法诉讼,实现了工会提供案源、工会与律师事务所在营业收入中按比例提成的行动策略。对于不具备援助条件的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收费,通过这种“合作”,解决了提供法律服务后的收费问题。显然,这是一个工会、工人与律师事务所三赢的方案,工会获得了制度政绩与经济收入,工人则维护了自身权益,律师事务所也因为稳定案源而收入倍增。此一“隐性收入”的经济秘密也是“管理权力”斗争的背后实质,引起司法局、劳动部门与工会的“利益冲突”。

最后,我们需要讨论准官僚组织的利益诉求及其性质。真正的问题,不在于社会组织是否有利益诉求,而在于其利益追求是否以侵害民众权益为代价还是给各方利益带来增量。“共益性”的利益激励应当成为判断与使用社会组织的选择标准。所谓共益性的利益激励,是指一方面满足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实现民众的基本权益,至少不损害民众的基本权益。共益的共赢性,才能产生多个主体的“共生关系”与“协作行动”。义乌工会维权显然就是这样一种共益性或共赢性的利益激励。对于工会而言,多元化的经费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使工会摆脱了财政经费的依附状态,获取了相对独立性,从而也为其自主性行动提供了经济基础。当然,义乌工会的利益激励方式有其地域性特征与地方性限制,但是这并不妨碍社会组织的利益激励诉求。

准官僚组织的自主性:主题与变奏

中国社会组织治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准官僚组织的存在,并因之呈现出国家法团主义的制度特征。作为全国或行业性社会组织,它具有国家与社会的双重特征,即一方面是政府部门的延伸,另一方面又是社会群体的代表。相较于多元主义社会组织制度的组织原生与组织竞争,准官僚组织的法团国家化显然在效率与组织化上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工会等准官僚组织在现代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问题在于如何发挥其制度功能。

现有的准官僚组织的自主性研究大多从社会代表与政治独立两个角度展开,较少关注到准官僚组织的组织自主性。如果将组织的生存状态划分为内部动力与外部环境的话,组织自主性体现的是前者,社会自主性与政治自主性体现的是后者。当然,社会自主性、政治自主性与组织自主性并非竞争性或替代性解释,毋宁说它是补充性或互补性解释,组织自主性的分析视角有助于补充现有的社会自主性与政治自主性理论,从而丰富现有的组织自主性研究。

从这个角度说,作为当下中国的准官僚组织,工会体现出一种“寄居蟹式的生存”,虽然背负着坚不可摧的沉重外壳,但仍有绚丽多彩、绵延不绝的内部增生。义乌经验的理论贡献在于,准官僚组织具有鲜明的组织自主性,它体现为三个因素:领袖首创、政策创新与利益激励。处于相同权力框架下的不同地域的准官僚组织之所以具有不同的发展状态,就是其组织自主性的发挥状况不同。义乌经验已经达到了某种制度性结果,例如义乌工会维权行动迫使司法局与劳动局的相应权力运作实行了调整,并将之作为一种日常工作状态。

组织自主性与政治自主性、社会自主性又是不可分离的,组织自主性受到政治自主性、社会自主性的框架性限制。政策创新、领袖动员与利益激励的组织自主性三要素尽管在不同地域呈现出不同的状态,但是它们却内含着一套应然性的逻辑关系:政策创新等待领袖,领袖等待利益,利益等待社会。

政策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是最易于做到的,能干而勤勉的一般工作人员也能够在日常经验中摸索出更适合该组织的行动方式,但是,由于一般工作人员缺乏更高层面的人际网络或社会政治联盟,其政策创新往往无法持续或者无法推广。因此,缺乏领袖推动与利益激励的政策创新,最终会以偶然性、暂时性和片段性的面貌出现,昙花一现而归于平静。魅力型领袖的推动就不同了。无论民主政治还是权威政治,魅力型领袖都是政治/社会组织的首要条件,尤其是政治合法性或权力裂隙之中,是领袖精英的个人魅力或行动方式而不是法律将决定该政治/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与自主性。首先,领袖精英的开阔视野,决定着政策创新将更为严谨与审慎;其次,领袖精英的权力地位与社会政治联盟将使政策创新更为持久,甚至形成某种制度化的成果;再次,领袖精英在组织成员中的地位使政策创新更易于凝聚成为组织规范与组织认可,领袖精英的社会地位也更易于为组织带来社会声誉。因此,只有将政策创新叠加到领袖精英身上,或者由领袖精英创设出政策创新,二者合力才会形成化学反应般的效果。因而,政策创新等待领袖,现有准官僚组织的兴起在于领袖,沉寂也在于领袖,而领袖之去留则是政治权力任命的直接结果。领袖精英的行动取决于利益。尽管传统政治观念将士大夫的价值信仰作为现实行动的终极激励,但是,现实的逻辑仍然取决于“活生生”理性人的利益算计。这种利益算计,首先是官僚制或干部制度中的职位升迁,其次是经济利益的合法收益。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利益收益未必是个人性的,而是说通过一种经济激励使个人或社会组织获得更大存在感与成就感。之所以是义乌而不是江浙之外的地域,就是因为义乌具有发达的市场化、社会化的理性认知与行动机制这些地方小传统,否则工会收入的多元化结构将大大降低。最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尤其是社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群体。当利益分配结果最终塑造了自觉的社会群体,准官僚组织的功能重启是为必然。如马克思所说,政治统治是一种保守力量,没有外部力量的推动,它会按照既有的方式统治下去,历史制度主义也认为,路径依赖是任何制度的共同特征。因此,当社会分层明晰而劳工群体形成了阶级意识与理性行动方式的时候,当劳工克服了传统马铃薯一样的结构状态的时候,它们会自然呼唤一个“工人阶级的组织”出来,工会的社会自主性与政治独立性也就从书本走向实践了。现实观察恰恰反映出劳工的抗争仍然是传统的“弱者的武器”与帮派组织的再现,而不是形成了鲜明的阶级意识与理性行动。

中国工会具有鲜明的国家属性,其行动方式一如官僚组织。尽管它仍然在国家权力与社会代表性之间艰难行进,具有组织自主性,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它原本是一种功能性社会组织,其功能在于供给社会服务与公共产品,如何使它能够更好地、更有效地提供既有的社会服务与公共产品,这才是最为真切的命题。进而,无论我们将之视为国家与社会竞争对抗抑或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的结果,工会的社会属性将对其成长起到决定性作用。

①Chen Feng, “Subsistence Crises, Managerial Corruption and Labour Protests in China”,ChinaJournal, No.44(2000),pp.41-63; Chen Feng, “Industrial Restructuring and Workers’ Resistance in China”,ModernChina, No.2(2003),pp.237-262.

②相关研究参考施密特的相关论述Schmitter, Philippe, “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eds. Schmitter P. C. and Lehmbruch, G.,TrendstowardCorporatismIntermediation, Beverly Hills: Sage Publications, 1974;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王向民:《工人成熟与社会法团主义:中国工会的转型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4期。

③安戈、陈佩华:《中国、组合主义及东亚模式》,《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1期;陈佩华:《革命乎?组合主义乎?——后毛泽东时期的工会和工人运动》,《当代中国研究》1994年第4期。

④Zhang Yunqiu, “ From State Corporatism to Social Representation:Local Trade Unions in Reform Years”, InCivilSocietyinChina, ed. by T. Brook and B. M. Folic. New York: M.E. Sharpe,1997;佟新:《企业工会:能动的行动者》,《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⑤张暎硕:《当代中国劳动制度变化与工会功能的转变》,河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4页;王向民:《工人成熟与社会法团主义:中国工会的转型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4期。

⑥冯同庆:《兼顾表达成员利益与注重社会功能的工会制度选择》,《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冯同庆:《从一项“职工承诺”研究看中国工会的基本特征:再论中国工会是社会功能组织》,《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冯同庆:《劳资关系理论考察:从对立到协调》,《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⑦顾昕、王旭、严洁:《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协同发展:民间组织的自主性、民主性和代表性对其公共服务效能的影响》,《开放时代》2006年第5期。

⑧王信贤:《争辩中的中国社会组织研究:“国家-社会”关系的视角》,(台北)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皮特·何、安德蒙:《嵌入式行动主义在中国社会运动的机遇与约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⑨Lu Yiyi ,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inChina:TheRiseofDependentAutonomy, New York: Routledge, 2009.

⑩冯同庆:《解决劳动社会实践的中国制度性资源:〈工会法〉停工、怠工条款及其实施的解读》,《中国工人》201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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