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阐释”论
2018-02-13谷鹏飞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谷鹏飞
(西北大学 文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
由当代中国学术话语“失语”所引发的“强制阐释”批评,并非现代问题,而是与人类理解史一样久远。当奥林匹斯上的信使赫尔墨斯(Hermes)脚蹬飞翼,手持权杖,向人们传递诸神的谕旨时,人类便已经踏上了“强制阐释”(Hermeneuein)的歧途。后世西方神学也惯于在权威与正确的意义上理解“阐释”,阐释遂成“强制阐释”,其权威与代表资格,成为神权与王权反复争夺的对象。但文艺复兴后西方人文主义却不断消解“阐释”的独断论意涵,提升“阐释”的公共性价值。当代哲学解释学实践也一再表明,“阐释”首先要成为“公共阐释”*“公共阐释”(common interpretation)一词,是中国学者张江针对西方学术界的“强制阐释”立场而提出的诊断性概念。在张江先生看来,西方学术界基于特定立场而对中国问题进行独断论的理解,本质上是一种对中国问题的“强制阐释”,这种阐释,不仅误解了中国问题,而且误解了阐释的本义。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张江先生提出了应从“强制阐释”走向“公共阐释”。关于“强制阐释”问题,参见张江《作者能不能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页;关于“公共阐释”概念,参见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本文赞同张江教授对“公共阐释”概念作出的六个基本规定,认为它切中了西方解释学的本质特征,抓住了西方解释学从神学解释学、技术解释学、哲学解释学到解释哲学发展的最根本内核。本文所要做的工作是:以张江教授对“公共阐释”的基本规定为基础,进一步讨论处于阐释活动中的阐释主体,其对自我与文本的理解,何以“成为”公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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