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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文学共同体的形成机制及其阐释学意义

2018-02-13李春青

李春青

(北京师范大学 文艺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5)

文学阐释是复杂的话语行为,涉及诸多方面,受制于多种条件;关于文学阐释的研究当然就更为复杂:需要对谁在阐释?他为何要阐释?他向着谁阐释以及他的阐释结果如何为他人所接受等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回答。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一个阐释的视角或者框架,要有一个“抓手”。张江先生最近提出“公共阐释论”,这是继他提出的“强制阐释论”之后又一个关于阐释问题的新提法。如果说“强制阐释”说主要是针对后现代语境中各种文化理论对文学的“非审美性解读”现象所提出的质疑与反拨,那么“公共阐释”则旨在建设一种积极的阐释原则,从而对包括文学阐释在内的各种阐释行为提出规范性要求。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这一理论或可为我们思考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框架或“抓手”。让我们先看看张江是如何定义“公共阐释”的:

公共阐释的内涵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这里的“普遍的历史前提”是指,阐释的规范先于阐释而养成,阐释的起点由传统和认知的前见所决定;“以文本为意义对象”是指,承认文本的自在意义,文本及其意义是阐释的确定标的;“公共理性”是指,人类共同的理性规范及基本逻辑程序;“有边界约束”是指,文本阐释意义为确当阈域内的有限多元;“可公度的”是指,阐释结果可能生产具有广泛共识的公共理解;“有效阐释”是指,具有相对确定意义,且为理解共同体所认可和接受,为深度反思和构建开拓广阔空间的确当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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