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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生命孕育技术的伦理维度

2018-02-13焦阳乌晓晔焦应达李跃飞

焦阳,乌晓晔,焦应达,李跃飞

(1内蒙古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2锦州医科大学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辽宁锦州 121002;3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在两年前的12月2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正在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这一消息后来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由此对于一系列有关代孕问题的言论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作为一项生命科技的前沿技术,代孕技术打破了传统的自然生殖、繁衍后代的方式,对已有的伦理和法律规则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挑战。生命科学与伦理学并不排斥,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生命科学是伦理学发展的基础,伦理学则是生命科学沿着良好道德标准发展的必要保证。代孕技术是生命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目前对于其伦理学合理性、合法性的讨论尚未达成共识,2001年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活动,但此法令并不涉及非医疗机构人员,且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目前社会上对于这项技术的规范仍较为模糊。作为一种对人类来说相对有利的实用科技,从伦理学基本原则方面对其进行探讨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更为清晰的认识,相对客观的看待代孕技术与传统伦理观念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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