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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下的亲权制度构建

2018-02-13浦纯钰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制度

浦纯钰

(江南大学 法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22)

一、亲权制度概述

1.亲权的概念、内涵及主要特征

亲权这一概念最早始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罗马法中,亲权具有支配权的含义,而在日耳曼法中,则有保护权的意思。[1]从历时性的角度看,亲权经历了由绝对的家父主义时期向父母共同行使时期的过渡,再发展到子女本位时期。随着时代的进步,在现代社会,父母子女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家庭内部空间趋于法律化,两性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趋于平等化。与此同时,现代社会愈加强调家庭的教育功能,虽然社会公共教育体系日益重要,但无法完全替代家庭的功能,父母对子女事务的决定在于照顾和教育子女,对其人格形成和个性教育发挥无法替代的影响。[2]时至今日,亲权中专制支配的内容已经被摒弃,亲权已演进成为专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的制度。[3]

父母子女关系一直是亲权制度的中心,在现代亲权制度理论中尤其如此。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指出,“人由于有父母子女的关系,从而发生各种各样法律上的效力……。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最重要效力,而且是与其他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有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哺育、监护、教育的地位。”[4]亲权源于血缘亲情与社会人伦,既包含有“养”的内容,更包含“教”的成分。我国亲属法理论认为,所谓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进行教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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