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类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研究
2018-02-13徐美玲
张 平,徐美玲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新闻的生产与传播承载着构建舆论生态和正确思想价值观的使命,关涉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对基于新闻创作的劳动成果是否给予著作权法律保护,在著作权法维度如何细致权衡创作者的私益和社会大众的公益问题,一直为学界和业界所重视。面对数字市场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给新闻类作品保护带来的挑战,各国均在积极探索应对之道。例如意大利《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法》(2016修订)*http://www.interlex.it/testi/l41-633.htm#101第101条中规定的“16小时优先报道权”,日本“读卖在线新闻标题案”[1](P205)中指出的新闻标题应作为一种“利益”予以法律保护,美国Barclays Capital Inc. V. Theflyonthewall.Com, Inc.案*Docket No. 10-1372-cv, Cite as 650 F.3d 876 (2nd Cir. 2011)中确立的“热点新闻保护原则”。在我国,这一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关注,业界的呼吁和学界的重视一时引发了大量讨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本文以此为契机探讨新闻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症结和应对措施,同时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相关条款的修改,以期促进我国新闻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和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进程。
一、新闻类作品之概念界定
析其理,必先知其义,明晰研究对象的基本涵义是一切讨论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确保对话基点同一和论证合理的应有之义。新闻类作品是新闻传播学与著作权法学交融的一个集点,同时涉及两个研究领域的分析,不同主体从不同角度对新闻类作品及其相关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