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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景历史舞剧著作权保护研究

2018-02-13王思锋姚宏涛

关键词:舞剧历史

王思锋,姚宏涛

(西北大学 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

舞台剧因其表演形式丰富多样、生动活泼深受大众好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精神需求不断提高,新形式的舞台剧备受关注和喜爱。实景历史舞剧是以历史故事或著名文学影视作品为基础,借助故事发生地的特有地理环境进行演出的一种新的舞台剧表演形式。例如,《长恨歌》作为中国首部大型实景历史舞剧,其以唐代诗人白居易的同名诗歌中的历史故事为主要内容,通过舞蹈、音乐等表演形式,借助多种现代技术与设备,以临潼骊山为背景,以九龙湖为舞台,通过十幕情景将这段凄美的故事以一种新的方式呈现,开创了“旅游+文化”的新模式。但是,此种表演形式在现实中却面临诸多著作权保护困境。2006年我国第一部舞台剧《绿野仙踪》侵权案,开创了我国舞台剧著作权保护的先河[1]。近年来一些大型历史舞台剧屡屡遭遇模仿,但权利人在维权救济中却面临很多障碍。该种舞剧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著作权归谁享有?著作权如何行使?如何进行侵权认定?这些问题都有待详细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实景历史舞剧能否构成作品

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应当满足独创性要求。是否具有独创性一般有两种不同的判断标准:一种是抽象的界定方法,认为作品需要具备一定的创作高度,否则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另一种是经验型的界定方法,如美国早期的“额头流汗”原则,即只要作者独立创作了作品,就具有独创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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