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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伴侣关系立法模式的域外经验探析

2018-02-12朱琦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朱琦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引言

随着世界各国同性恋群体争取与异性恋人群平权的诉求日益强烈,现代社会对同性恋现象的包容与接纳态度也日渐开放,逐步催生了一些国家和地区调整民事伴侣关系的立法。然而,由于传统婚姻观念、生育观念、社会伦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同性伴侣关系仍然未予法律层面上承认和保护,即便业已建立这一法律制度的国家,其进程也并非一帆风顺,可以说,民事伴侣关系立法是现代与传统、进步与保守之间斗争与妥协的产物。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同性伴侣平权运动的不断发展,将同性伴侣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将是大势所趋。因而,我们对有关国家调整民事伴侣关系立法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和比较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事伴侣关系的基本含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安排

(一)民事伴侣关系的法律表述

民事伴侣关系通常是指同性伴侣结合和无结婚意愿的异性伴侣结合的法律关系。这个概念起源于丹麦的“民事结合”(civil union),目的是给同性伴侣提供类似婚姻的权利、福利、义务,后来被大多数国家借鉴,是接近婚姻的一种关系。在一些国家它还可以用来表示没有结婚意愿的异性恋间非婚同居关系的结合。关于民事伴侣关系各国使用的表述有所不同,在丹麦、新西兰、瑞典、瑞士及美国的部分州均采用了“民事结合”(civil union)的表述[1];英国采用的是民事伴侣关系(civil part⁃nership)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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