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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殖巨灾风险补偿机制优化探析

2018-02-09高亚丽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巨灾渔业

高亚丽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012)

我国是最大海产品生产国,海水养殖资源丰富,到2016年我国的水产量达到了6901万吨,占世界总产量的40%,水产养殖的产量达到了5142万吨,占世界水产养殖总量的70%。近几年,我国的水产品的产量增速保持在4%上下,人工海水养殖产品增速则在5%左右。中国海产品消费报告指出,我国人口对海产品的消费速度将按每年40%增长,年人均消费除去国内人口对海产品的消费,出口业务也是大幅增长。大力发展海水养殖不仅能丰富国民饮食,减轻国家的种植业压力,同时也能提高渔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是我国渔业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 海水养殖品种及所面临的巨灾风险

1.1 海水养殖品种

海水养殖是利用滩涂、浅海、港湾等区域进行经济动植物饲养和繁殖的产业,是海洋渔业的一种[1]。海水养殖产业生产周期短、单位面积产量高。我国的海水养殖技术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势头比较迅猛,在部分领域保持着一定的先进性。我国海水养殖模式大致可分为路基化工厂养殖、浮筏养殖、围堰养殖、底播散养。不同的养殖模式有各自的特点,与不同的养殖品种相对应。

我国海水养殖品种较为丰富,主要有贝类、鱼类、虾蟹类、藻类、海参类等[2],其中海带、紫菜、对虾、贻贝是主要的经济养殖品种,也是发展迅速的支柱性产业。我国幅员辽阔,水域也很宽广,养殖环境在水质和气候上存在着较大差异,这就使得南北方的养殖品种有很大差别。北方主要是养殖对虾、贝类、鲈鱼;南方除了可以养殖北方的一些品种外,还有石斑鱼、红鲷鱼、刺身等。海水养殖业不仅丰富了国民的菜篮子,也带动了拥有优越自然水域但养殖技术落后地区的经济。海水养殖是海洋渔业的重要支柱,提高养殖海产品数量和质量的多样化是我国海水养殖发展的根本途径,对于渔民提高收入,建设农村经济实现精准扶贫具有重要意义。

1.2 海水养殖风险

海水养殖业是高产量高风险的产业,不同季节不同地域都会面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市场风险。据农业部渔业局统计,我国每年的渔业损失高达几百亿,仅自然灾害一项每年损失就达一百二十亿,此外还有各类突发性的水域污染事故,每年的损失平均也有六十多亿,台风、风暴潮、浮冰、寒潮、赤潮、冷水团等自然灾害或人为意外事故都会让养殖户的劳动心血一夜之间付之东流。与其他风险相比较,海水养殖巨灾风险区域性强、集中度高、损失金额巨大[3]。就拿浙江来说,每年受台风和强热带风暴直接或间接影响平均达六次,台风的直接袭击对海水养殖产生的影响是毁灭性的。在巨灾面前多数养殖户无法及时采取高效、科学、快速的止损措施,巨灾风险的突发性、毁灭性让养殖户苦不堪言,生产积极性严重受挫。

2 海水养殖巨灾风险补偿机制现状

2.1 渔业互保机制

渔业互保组织是政策性的非盈利组织,具有互助经济的优点,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原则,组织成员间实现自我管理、风险共担,使渔民会员生产风险得到有效分散。但也必须看到,它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对渔业互保,国家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只在保险法中蜻蜓点水地提及,所以大部分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风险较大的渔业风险,渔业互保法规政策有待进一步规范。其次,渔业互助保险主要是针对渔民、船员、养殖人员开展的人身保险,对于渔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遭受的全损、救助费用的补偿没有保障,海水养殖物在巨灾风险中的损失补偿也不在互助保险责任范围内,渔业互助保险保障范围需要扩大。此外,渔业互助保险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渔业的高风险高投入特点,出险频率高,赔付率高,让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只有增加财政对渔业互助保险的管理补贴,才能使渔业互助保险成本最小化[2]。海水养殖是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重点保险范畴,但政策性保费补贴项目却并不涵盖海水养殖,在巨灾风险面前,海水养殖又无法找到合适的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养殖户只能自己承担损失,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海水养殖产业的快速发展。

2.2 海水养殖保险品种及覆盖

海水养殖保险是海水水域进行人工养殖的产品遭遇自然灾害事故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我国的水产养殖保险起步比较晚,发展速度缓慢,目前的海水养殖险主要有对虾养殖保险、扇贝养殖保险、鱼类养殖保险、藻类养殖保险、海上网箱养殖保险、海上贻贝吊养保险、海带养殖保险等[4]。海水养殖保险风险事故发生概率高,保险公司承保条件苛刻。虽然我国近几年海水养殖保险品种增加,但很多具有风险意识的养殖户却是投保无门,因为海水养殖保险市场很大,一旦巨灾来临,赔付金额就会很高,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盈利目标,势必提高保费,导致养殖户不愿投保。这就使海水养殖保险始终处于低覆盖的状态,保险公司望难止步。

2.3 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机制

海水养殖保险补偿不能完全依赖于商业保险公司,但我国缺乏政府与保险公司的联动机制。海水养殖产业具有外部性特征,发展政策性的海水养殖保险是农业建设的有力保障,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海水养殖保险面临的是供给不足,保险公司因为盈利原因不愿涉足海水养殖产业。如果有政府的介入,将解决海水养殖险的推广难问题,政策性保险可以通过政府鼓励,财政补贴措施来扩大海水养殖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海水养殖保险的积极性。

3 海水养殖巨灾风险补偿机制优化

3.1 建立层级分担机制

层级分担补偿机制重点解决了风险分化问题,激发风险主体参与巨灾风险分担的主动性,鼓励并调动受灾单位、风险管理主体积极参与巨灾风险事故的预防和损失控制,提高巨灾事故发生后动员和筹集社会资源的速度,实现巨灾事故发生后损失的分散转移[1]。层级分担补偿机制分五个层级:第一层级海水养殖户风险自留;第二层级商业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组织,保户向一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巨灾事故损失由多家保险公司按比例共同承担;第三层级再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将自身承担的风险全部或者部分分摊给再保险公司,来提高自身的承保业务能力,实现稳定经营;第四层级政府建立巨灾风险补偿基金;第五层级是风险证券化,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向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事故直接转移到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来对付巨灾事故。

3.2 建立政府导入机制

政府导入机制由政府补偿导入机制和再保险导入机制构成,在层级分担机制的基础上,找到政府导入与养殖户巨灾损失之间的着力点。政府导入机制并非是指在巨灾风险损失时其他损失补偿主体可以撤出,而是政府在巨灾损失面前领导社会各补偿主体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优势作用,提高海水养殖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的整体效率。政府导入机制要求海水养殖户不仅要自保,更需要社会其他资源参与其中,商业保险公司要发挥自身的作用,这三者确缺一不可,互相配合,与层级分担机制有效结合,实现海水养殖巨灾风险补偿的高效率。

3.3 建立公共服务补偿机制

公共服务补偿机制在海水养殖巨灾风险补偿机制中起基础辅助和保障作用,主要包括管理服务、市场服务、法律服务等。管理服务主要是巨灾补偿体制管理、人事管理、专业化管理[1]。市场服务主要是市场监管和市场建设。法律服务包括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建立统一的管理服务机制,首先要改革管理体制,可借鉴西方的一些做法,将巨灾风险补偿管理交由专职社会保障的职能部门来进行管理,责、权、利保持一致,避免巨灾风险事故补偿处理中各部门决策和管理上的摩擦。其次在巨灾补偿各分担层级中设立专职的人力资源负责社会补偿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最后为了实现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发展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和教育,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社会工作职级制度。

市场服务主要是加强市场资本监管,建设和统一资本市场。市场资本监管主要是完成对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不仅是业务监管,还有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监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统一,根据《证券法》和《信托法》,选择合适的证券公司参股或者自设独立的证券投资机构,避免资本直接进入市场,鼓励社会通过市场募集资金,同时相对开放市场,吸引社会参与主体,形成统一且流动性强的资本市场。

法律服务机制需要合理规范,使补偿救助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此外法律服务还需要强化政策执行力度,实现责、权、利统一。强化层级负责制,逐级定期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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