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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若干问题探讨*

2018-02-07李忠诚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法律文书执行力

●李忠诚/文

一、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不容忽视的功能

(一)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是检察权的载体

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展示,检察权也不例外,必须有自己的载体,这个能为外界所感知的权力载体就是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如依据逮捕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而制作的逮捕证,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搜查证,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起诉书,就是最为典型的检察权载体,人们通过这些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触摸到检察权的强硬和霸气,威严和神圣,从而产生敬畏心理,从而更好地遵守和服从。

(二)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的门面

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展示的,供人们观看,阅读和使用,甚至是批判的对象,所以,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是检察院机关的门面。规范,整洁,说理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依法文明规范执法的有力证明,能更好地展示检察机关的风采。如果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不规范,错字漏字连篇,甚至文字记载的内容都有错误,必将影响检察机关文明规范执法的形象。如有一起上访案件就是因为起诉书错误引用了伤害标准的规定,由于办案人疏忽错把本是女人才有的乳房部位的伤害标准规定却用在男被告人身上的起诉书中,结果当事人认为检察院的所有审查工作都是不认真,案件认定都有错误,长期上访,最后花钱买平安。应当说教训深刻。检察机关不能忽视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这个一经展示就难以“变脸”的重要门面。

(三)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诉讼历史的重要承载

历史是由事件堆砌的,检察机关诉讼历史是由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记载和传承的。对历史的追记,特别是重要检察诉讼事件都必须凭借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来回复和重现当年的历史状态。从近年来纠错的实践来看,离不开对已经封尘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挖掘和分析研判。没有这样的承载,检察诉讼历史被割断,纠错都将失去机会和条件。另外,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还可以成为人们总结诉讼中的经验和教训的重要抓手,它会成为一面重现历史展望未来的镜子。

当然,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还有其它功能,因为时间关系不一一赘述。

二、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实践问题聚焦

(一)搜查应当有时间限制,搜查证应当有标明进入非公共场所的时间段

关于搜查的时间限制问题,看起来是个实体内容,因为它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以及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是个程序问题,是在什么时间可以实现对搜查机关公权力的程序性限制,从这种意义上说,它又是程序性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搜查时间段的限制性规定,就是说只要有搜查证就可以随时进行搜查。但国外立法,为防止搜查权的滥用,对搜查的时间段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禁止夜间执行”中规定,“在令状没有记载夜间也可以执行的意旨时,不得为执行查封证或者搜查证而在日出前,日没后进入人居住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在日没前已经开始执行查封证或者搜查证时,在日没后可以继续实施该项处分。”《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51条在“搜查住所,时间限制”中规定,“1.对住宅或者靠近住宅的封闭地点的搜查不得在7时之前和20时之后开始。2.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决定不按照上述时间限制进行搜查。”可见,搜查住宅是有时间限制的,当然,为了保证同犯罪作斗争的及时有效,也允许有例外,但是无论限制还是例外,都必须在搜查证这个法律文书上载明,这就是形式服务内容并对内容的加以制约的体现。2016年,我们在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查办一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搜查一个当事人住宅时,因为时间较晚,我劝他们第二天工作时间搜查。我当时讲,国外立法规定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精神,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搜查推迟到第二天进行,效果不错。严格执法还是要有法律文书的限制性规定,不能完全依赖执法者个人觉悟。

(二)搜查记录中参加搜查的人都应当填写名字

搜查是重要的侦查行为,参加搜查的人必须得到依法授权,否则不得为之。参加搜查的人应当在搜查证上载明,至少要在进入搜查现场之前载明,如果因为工作原因临时换人,也要进行必要的更改。实践中通常只填写一个人的名字,被搜查者及其家属处于被动的地位,往往不敢,不愿,不会对这程序性问题进行质疑。特别是“搜查笔录”的制作也涉及工作人员填写姓名的问题,应当是参加搜查的人都填写,否则出现一人填名,其他人挂“等”的现象。这样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法规,出现问题后责任倒查也不好确定责任人。当年执行搜查时,搜查笔录就填写我一个人,我当时就提出异议,后来纠正,避免形式上违法。

(三)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应当增强执行力

检察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执行力不强,接受通知的单位不配合不支持,不提供时,通知书显得无能为力。法律层面应当解决的问题,往往需要关系协调。归其原因就是规则意思不强,规则设计不合理,没有应有的执行力。在这方面法律文书的研究任重道远,法律文书研究会的朋友们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因为改变历史改变世界的往往是从小的事件为突破口,法律文书的强硬,就是中国法治强硬,法律文书完善,就会促进中国法治的完善,革命尚未成功,吾辈仍须努力。

三、增强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思考

(一)增强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本身的刚性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增强刚性:

1.明确执行者的主体资格。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特别是关系到公民个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必须明确执行者应有的法律职务资格,不能委托给不具有该资格的人执行。

2.明确法律文书的授权性。增强对涉及公民个人人身权和财产采取措施的司法控制,加强司法制衡,防止权力滥用,这一点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应当有所作为。如查封应当使用“查封证”,“查封证”和“搜查证”都应当由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授权,从加强司法控制,更好地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司法领域得以实现。

3.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文书在实践中执行力不强,有些情况下是因为我们的文书没有载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导致相关人员事先很强硬,过后抹眼泪,有些情况下,执法者可能真的无能为力。我们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明确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及其法律后果,让人们尊重它,敬畏它,执行它。这个法律后果就是妨害执行,抗拒执行可能承担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后果。

(二)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和执行离不开检察人员,因此,检察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法律文书的执行效果。高素质的检察人员不仅可以保证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往往还会及时总结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以增强适应性和执行力。如果检察人员的素质不高,工作不认真,则不利于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加强检察人员业务培训,实行以老带新,师付带徒弟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

(三)迎接信息时代,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手段为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发展助力

我们法律人面临许多跨界的问题,我们应当有跨界的思维,迎接跨界的挑战,借助新兴的信息技术,把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推向一个更加规范,更加文明,更具执行力,更具时代特征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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