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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之诉前程序研究*

2018-02-07

政治与法律 2018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主体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至今,各试点地区均已取得案件零起诉的突破,如期完成了公益诉讼全面“破冰”的阶段性要求。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起诉权针对“污染环境”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种案件类型,其诉权程序按照解释论也应适用于这两种案件类型,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适用诉前程序具有特殊性,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包括“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然而该条第2款规定适用诉前程序的案件类型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该条第2款规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类型限缩在“食品药品”领域,使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出现模糊与歧义。研究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不具有典型性与价值性,故本文聚焦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细化环境公益诉项、具化环境公益诉权的权项边界。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起诉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的应用与开拓,本质上是其法定监督属性由传统民行法律监督手段向现代公益维权监察手段的转向。对国家权益、社会权益维护的法定代表性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属性,不同于其刑事公诉权,检察机关公益起诉权更侧重于对社会公共权益的“私法权益”进行保护,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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