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再次犯罪指标下的行刑误区*
——监禁模式固化的成因及系统性破解
2018-11-29
政治与法律 2018年11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两会”期间我国司法部部长提出了本着“治本安全观”扩大假释的思路。“假释难”何以是中国式困扰,整个自由刑执行何以偏重隔离管控,这根本上源于混淆了不同阶段预防重新犯罪的目标,这一问题的揭示有利于澄清不同阶段与整体抑制重新犯罪的逻辑关联,有利于打破监禁刑执行坚冰,优化执行机制,促成刑事法机制合理运行,具有现实意义。
重新犯罪、又犯罪与再次犯罪,都指曾受刑事制裁的主体再次实施犯罪的行为。服刑人与有前科人员的犯罪并不总是呈现同向增减的关联,很多时候,隔离管束服刑人只是推后而非排除其人身危险,甚者还加大其人身危险程度。因此,为客观评估行刑管控效度,笔者于本文将服刑人的犯罪界定为再次犯罪,将有前科人员的犯罪界定为又犯罪,二者合称重新犯罪,同时将其中再犯罪的控制置于自由刑框架下分析。基于此,本文所指的再次犯罪率是指:在自由刑执行期间再次犯罪的人数与同期被判自由刑及其附随处分(缓刑假释)的总人数的百分比。
确立抑制重新犯罪目标不存争议。行刑着力于特殊预防也是刑事法理论共识。[注]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页;田宏杰:《刑罚目的研究——对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反思》,《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作为刑事法与社会法的衔接环节,自由刑执行既兑现惩罚又致力于促使服刑人再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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