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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恶意欠薪案件发生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8-02-07胡菊星刘俊燕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4期

胡菊星 刘俊燕

(1.中共南昌市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31)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2017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欠薪案件14.3万件,为308.7万多名劳动者追讨了工资待遇等250.1亿元,同比下降了38.8%,涉及到劳动者的人数同比下降了17.1%,涉及工资数额同比下降了28.7%。这也说明治欠保支工作取得了成效。从全国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欠薪案件而言,劳动者的人数和金额均有所下降,但是一些地方仍有抬头的趋势,为此,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春节前治欠保支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地区按照文件的要求保障治欠保支工作,使劳动者得到了应有的劳动报酬。本文试图通过理论的视角分析预防恶意欠薪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恶意欠薪的基本现状

(一)恶意欠薪犯罪的立法现状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 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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