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检察建议实证研究
——以G省工作情况为样本
2018-02-06王克权
中国检察官 2018年21期
●王克权 金 石 常 乐/文
作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的方式之一,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落实对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权均衡、规范运行的实践成果。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必要性
(一)完善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着重突出了当事人的诉权、救济权,民事审判监督权作为一种能够介入诉辨平衡的公权力,处于递进式权利救济的末端,适用受到严格限制。此种制度设计在客观上加剧了检察机关内部民事检察监督领域“倒三角”的问题,此背景下更加需要突出强调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同级监督主体地位。再审检察建议作为同级检察机关实现对法院审判监督的重要方式或者县级检察机关对裁判申诉类案件监督的唯一方式,其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二)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可以使申诉案件直接进入法院审查程序,免去提请抗诉必须经过上级机关3个月审查,才能再次决定是否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的过程,大大缩短检察机关的办案周期,让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早得到司法确认,让业已破坏的社会关系进入修复程序,从节约司法资源和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都是经济的选择。
(三)完善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
再审检察建议的办案模式下,权责明确,高效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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