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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理解与适用

2019-01-03张志利王晓荣张春玲

中国检察官 2018年2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张志利 王晓荣 张春玲/文

一、Y市2015-2017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表1 Y市检察机关2015-2017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情况

(二)综合分析

1.不捕率及无逮捕必要不捕率均逐年上升。从表1数据可看出,Y市检察机关2015-2017年不捕率及无逮捕必要不捕率均逐年上升,且上升幅度明显,说明该市检察机关在严格贯彻落实“少捕慎捕”刑事政策上总体趋好,也符合稳中向好的社会大环境。

2.逮捕后不起诉及判处轻刑人数、比例均逐年下降。综观表2数据,Y市检察机关2015-2017年逮捕后不起诉及判处轻刑人数均在逐年下降,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不断提升。

但是,综观表1、表2数据不难发现,Y市2015-2017三年的平均逮捕率仍然在70%以上,三年累计批准逮捕2872人,说明“少捕慎捕少监禁”的刑事司法理念还未真正根植于Y市检察机关每个办案人员的内心。Y市三年内逮捕后不起诉及判处轻刑人数累计达160人,说明该市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案件办案质量还存在缺陷,需警醒并加以重视。

表2 Y市检察机关2015-2017年逮捕后不起诉及判处轻刑罚案件情况

二、对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理解

(一)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必要条件

《刑事诉讼法》虽历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及修订,但关于逮捕三个条件的内涵及关系从未改变。逮捕三条件的关系如下:一是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必要性条件作为逮捕的三个条件,属于并立关系,三者缺一不可,不存在优劣、轻重之分;二是证据条件是逮捕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刑罚条件是判断必要性条件的前提条件,逮捕条件中的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是前提条件,必要性条件是关键,是对前两个条件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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