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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批捕问题分析

2019-01-03吕玉博

中国检察官 2018年21期

●吕玉博/文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被视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还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调研发现,该罪名在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存在侦查移送案件质量不高、不捕率较高等问题,本文以S院2013年-2017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批准逮捕案件为样本,开展调研分析,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工作建议。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查逮捕的特点

通过调研发现,S院办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批捕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3年-2017年S院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查逮捕案件59件64人,如图1所示,从各年份看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二是不捕率高位运行。在办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查逮捕案件中,批准逮捕40人,不批准逮捕24人,不捕率达到37.5%,比该院近五年案件平均批捕率(18.3%)高出近20个百分点。三是存疑不捕比重较大。不捕的案件中,存疑不捕15人,比重达到了62.5%;无社会危险性不捕9人,占37.5%。四是存疑不捕理由较为集中。存疑不捕的15人中,有7人为无法证实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观故意,占到46.7%;有6人为无法证实有履行判决、裁定的能力,占到40%。

图1

二、不捕率较高的原因

调研发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不捕率过高有逮捕条件愈趋严格的影响,也有报捕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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