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检察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探索*
——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
2018-02-06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21期
关键词:监督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文
一、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概述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就是在监督活动中以“案件”为依托,按照相应的程序、步骤规范化的开展相应监督工作,提升监督实效。“案件化”办理模式强调程序化,重视规范化,讲究授权清晰,权责分明、全程可视,要求案件办理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可溯源。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重大检察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对整个检察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原有工作模式之检视
长期以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业务基本是“办事”模式,“办事”模式有一些有优点,也存在很多弊端。
(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原有工作模式的优点
1.监督效率高且短期效果明显。例如我们派驻看守所或者监狱的检察人员,看见有些小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当场作出决定,提出监督意见,违法违规行为当即得到改正。专项检察监督又在短期内集中较多人力物力,集中于某一领域的问题加强监督,短期监督效率高效果好。例如2017年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中,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172件、检察建议11897件,推动了28588件财产刑案件得以执行,执行金额27.2亿元。
2.容易取得被监督单位配合。“办事”模式下,一般都当场发现问题,当即提出监督意见,监督措施没强制性后果,被监督单位也愿意配合。例如实践中常见的看守所让在押人员从事工勤工作,或者在押人员的劳动时间不符合规定等现象,检察人员当场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后,往往当场就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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