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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审查逮捕诉讼化

2018-02-06李洪亮

中国检察官 2018年2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李洪亮/文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模式受到诸多质疑,包括逮捕行政化审批、司法属性不明显、信息来源单向、无法兼听则明以及缺少司法救济途径等[1]。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不少学者提出刑诉法修改应将逮捕程序的诉讼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完善[2],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上述建议予以回应,赋予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初步要素。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逮捕的诉讼化转型,《“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式机制”的改革目标,并在一些检察院进行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试点工作。

对于审查逮捕诉讼化,笔者曾持赞成态度,并就如何构建诉讼式审查逮捕机制提出对策性建议。但多次思考后,认为存在诸多难题,对于检察机关更是一种危险的尝试。

一、审查逮捕诉讼化的难题

从形式上看,审查逮捕诉讼化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但认真审视,存在诸多难题:

(一)本身的难题——程序公开与侦查保密存在矛盾

审查逮捕处于侦查的初始阶段,是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关键时期。审查逮捕诉讼化要求公开审查,与侦查保密原则存在冲突。解决思路有两种:

1.将案件范围限定为在社会危险性条件方面有争议的案件。由于仅公开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似不会与侦查保密原则产生冲突。但是:首先,司法实践中很难区分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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