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司法认定
2018-02-06刘宪章
中国检察官 2018年21期
●刘宪章 孙 刚/文
一、恶势力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福建省公检法《关于办理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福建《意见》)进一步明确恶势力的特征。笔者以为,恶势力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组织特征。要求成员一般三人以上,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据此,对于单人单独(或者两人共同)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不能认定为恶势力。恶势力成员的范围包括:纠集者,在共同违法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策划、召集作用的,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在共同违法中是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一般成员,以有充分证据证明实施违法犯罪为标准,涵盖至尚未归案、因法定原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未成年人实施或者经调解、赔偿等程序后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等)以及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人员。
二是行为特征。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至少一次行为构成刑事案件)。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范围:主要行为,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七种;伴随行为,伴随以上主要行为实施的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十二种。……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