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略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

2018-02-06任开志

中国检察官 2018年21期
关键词:公共关系检察机关监督

●任开志/文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十分重视良性检察公共关系的构建,各级检察机关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检察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开放日制度、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等,以及检察机关借助“两微一端”等媒介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希望建立良性检察公共关系的举措。但需要正视的是,当前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并不理想。

一、检察公共关系建设中的问题

(一)对检察公共关系的认识误区

1.将检察公共关系等同于“人际关系”或“检民关系”。检察公共关系通常表现为“检民关系”或“人际关系”,因为检察机关与外部公众、检察机关内部之间的联系,往往表现为若干人之间的联系,即表现为人际关系。但检察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在主体、服务对象、交往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不可等同视之。

2.将检察公共关系等同于“检察宣传”。“检察宣传”只是公共关系的一个方面,是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展示工作的单向传输,而检察公共关系是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双向互动,包括检察机关的自我管理、社会公众意愿调查、与外部公众的沟通协调等,将二者等同意味着忽视了检察公共关系所具有的自我管理、双向沟通功能。

3.将检察公共关系等同于“危机应对”。“检察公共关系不仅仅局限于出现危机时的危机应对,还包括关系平稳时的形象塑造、宣传推广、创意策划等,可以说危机应对是非常时期的特殊应对,良好的形象塑造与维护是检察公共关系的常态化表现,而且一般来讲,关系平稳时期的良好形象塑造与维护有利于减少甚至杜绝“危机”的出现。……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公共关系检察机关监督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公共关系(博鳌)合作组织名单
公共关系功勋奖
公共关系创新领军人物奖
公共关系创新领军品牌奖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