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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构建

2018-02-06孙世洪

中国检察官 2018年21期

●王 昊 孙世洪/文

在司法改革不断推陈出新的今天,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不断提高的新期待,高品质地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固守传统的刑事案件办案模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了。因此,要及时转变检察权运作的传统理念和模式,对批捕、起诉和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三项检察职权进行合理整合,从而打造出一种新型的检察办案模式。

一、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概述

(一)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的基本涵义

所谓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简单来说,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由一个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围绕案件集中地行使审查批捕权、起诉权和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权,并视案件情况同步开展犯罪预防教育工作的一种全新的办案模式。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件刑事案件,无论是提请批准逮捕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均交由同一个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业务,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一些侦查机关多次补查没有解决或难以解决的证据和事实问题,该同一个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又可以同时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调查取证,补强证据,进而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将捕诉侦三项检察职权合而为一,集中行使。在该模式下,案件不再分阶段交由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办案人办理。

(二)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的特征

1.办案主体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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