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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与社保待遇认证的“前世今生”

2018-02-06本刊编辑部整理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8期
关键词:服务

■/本刊编辑部 整理

1982年6月17日,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这是“生存证明书”在我国首次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

1984年11月29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要求出境后在国外或港、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

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侨务办侨政司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联合印发《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要求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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