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异见勇气与表达方式
2018-02-06苏珊基菲尔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3期
[澳]苏珊·基菲尔
王玲芳 译**
译者按英国的阿特金勋爵在1941年利弗西奇诉安德森案中发表了著名的异议判词。这一异见当时被认为是英国上议院过去100多年里最重要的宪法演讲之一,但同时也因判词中含有对多数派同仁的嘲讽之意而受到批评,并引发了广泛讨论。本文作者认为,法官在发表异议时不仅要具有独立的思考和勇气,不被舆论所左右,同时也要注意表达的礼仪,避免使用华丽的辞藻和嘲讽的言辞,注重维护法院的权威和整体形象。
一、从阿特金勋爵的经典异见说起
英国上议院阿特金勋爵(Lord Atkin)传记的作者发现,1941年底英国上议院对利弗西奇诉安德森案(Liversidge v Anderson)作出判决时,正值英格兰陷入二战的低谷。当时,德国占领了巴尔干和克里特岛并入侵了俄罗斯,日军则威胁觊觎着新加坡和马来亚半岛,而美国尚未加入盟军作战。正是在这样的时代,政府官员被授予超级强大的权力。利弗西奇诉安德森案所涉及的权力源自1939年英国《国防条例》第18B条。该条规定,内政大臣“有正当理由相信”某人来自“敌对国家或组织”,便可拘留该人。该条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英国的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
英国公民杰克·珀尔兹韦格别名为罗伯特·利弗西奇,其父母是俄罗斯犹太人。他是一个“神秘且鲜为人知的人物”,在20世纪30年代后期成为一位富有的商人。1940年5月,根据《国防条例》第18B条的规定,身为皇家空军志愿军少尉的利弗西奇被关进了布里克斯顿监狱,但他本人认为对他的拘留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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