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领导职务制度
2018-02-06王芳霞
中国人事科学 2018年9期
□ 王芳霞
非领导职务制度是我国公务员管理中一项重要制度。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与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方向相背离。目前,关于这项制度是保留还是改造存在争论。2016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项决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关于非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试点期限为2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由此看来,如何对待这项制度,有待于试点实践的证明。同时,对待一项制度的去留问题,从其制度渊源、规定性、局限性以及可替代性等方面进行理论探讨,同样具有重要价值。
一、非领导职务制度的演进
非领导职务名称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1982年机构改革时,为适应领导班子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革命化的要求,一批领导干部需要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为保留这些人的待遇,设置了巡视员、调研员。1985年以后,在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设科的处(室)中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此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党派、人民团体中也多设置此类职务。当时,将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称为“一般行政职务”[1]。……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