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国家包容差异的国体设计
—— 联邦制和区域自治的功能、局限与修正
2018-02-06王建娥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王建娥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081)
一、民族联邦制及其特点
民族联邦制属于联邦制的范畴,是联邦制的一种特殊形式。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如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其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分权。构成联邦的各部分(联邦单位)与联邦政府之间,在本质上或政治上不构成从属性的上下级关系,联邦和各联邦单位之间的关系,有成文宪法、盟约或章程的明确表述和制约。国家主权在联邦政府和各联邦单位之间分割,制度化地在各个层次上做了分配。一般而言,组成联邦国家的各联邦单位在联邦成立之前,已经是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各联邦单位将其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不再享有完整而独立的主权,而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独立的宪法和法律,以及管理联邦单位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单位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受到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但是,也有一些联邦制国家,不是由独立的各邦联合组建的,而是由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对境内具有文化差异的地区分邦而治,如印度。作为联邦国家基本政治单位的各邦,不是既有的历史上形成的拥有司法行政系统的独立政治单位,而是国家为了对具有巨大地区性差异的人口进行有效管理而有意进行的一种制度设计。
联邦制国家制度是从中世纪欧洲历史中发展而来的。中世纪欧洲一些商业性城市为共同防御和互助而结成的联盟,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联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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