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研究
2018-01-31刘晓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刘晓丽
摘 要:社会发展在前,法律紧跟社会的需要而发展,而对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法律有时会表现出滞后性,我国目前有关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就存在相对滞后、立法内容不全面、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如果法律跟不上社会现实的发展需要,这种司法背景就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阻碍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进步,因此对相关制度的探讨,无疑非常必要。鉴于此,本文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不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首次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并且对其民事责任也做出规定,但对于其法律地位没有加以明确。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这一新兴法律主体的民法地位是更准确调整和规范其权利、义务的前提。然而根据理论界的研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均难以界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
2.行政规章中对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的法律义务规定过于严格
目前我国相关的行政规章中对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的法律义务规定的太过严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有对其平台上的商户及其所进行的网络交易进行普遍的监控义务。但是就目前的网络监控技术而言,这种普遍的监控义务明显太过严厉,网络交易服务平台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利于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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