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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拘未报捕案件监督机制分析研究

2018-01-31陈忠昆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调查分析

陈忠昆

摘 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移送卷宗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导致对实践中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的监督缺乏实质性监督手段,由于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及案件处理环节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法律漏洞,极可能导致徇私枉法,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情况的出现。因此分析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后未提请批准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及对策,对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拘未报捕;调查分析;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未报捕案件的监督缺乏必要的制度性保障,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这类案件存在违法立案、立案后被降格处理、久侦不结、以保代侦等问题。因此为防止公安机关权力的滥用,对该类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确保检察机关职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公安机关刑拘未报捕案件存在的问题

1.刑拘对象任意扩大化

公安机关未能严格遵循刑拘的法定条件,对明显不够罪的犯罪嫌疑人、轻微盗窃、轻微伤害等治安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甚至对涉案的证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刑事拘留措施的任意扩大化,导致不该刑拘的被刑拘。

2.延长刑拘的期限不符合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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