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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政策

2018-01-30郑晔晴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政策理念

郑晔晴

【摘 要】中国知识产权采用的行政与司法“双轨制”保护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保护机构重叠、保护标准多样、保护程序独立等,严重影响了保护效果。基于此,本文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就其保护理念及保护政策进行了分别研究,希望能够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政策

2008年,政府部门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调将司法保护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知识产权保护开始面临着越发复杂的环境和要求。考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政策在统一司法保护标准、提升法律适用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需要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形成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正确的理念认同,准确做好政策制定,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保障。

一、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就目前而言,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用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模式,相比较其他国家的“双轨制”,中国“双轨制”在行政保护体制方面具备几个独有特征:一是执法权力的普遍性,其被赋予了准司法的法律地位;二是执法方式多样性,如海关设置的进出口限制,工商部门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等;三是执法主体独立性,执法机关可以独立行使行政权力。这种保护体制的形成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期的基本国情密切相关,当时人民法院力量薄弱,经验欠缺,加上行政执法的主导地位,使得行政保护系统与司法保护系统共同承担起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卓越贡献。但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暴露出不少问题:首先是保护标准不统一,导致法院与行政管理机构就同一起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决可能截然相反。同时,认定标准不统一,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方面,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可能存在冲突;其次是保护效率不高,保护机构的重叠不仅会导致纠纷解决成本的增大,还会对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效率产生影响;然后是保护程序衔接性欠缺,保护程序的杜丽华使得行政执法主体虽然在知识产权确权认定、侵权打击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具备专有权利,但是也会导致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缺乏协调性,无法实现有效衔接[1]。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

想要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需要立足时代发展要求,树立起以司法保护为核心的保护理念,确保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能够切实发挥出来。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优先性

司法保护优先性指司法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处于优先地位,发挥主要作用,其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启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司法机关本身具备优先主管的权力,具体来讲:对于某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即便行政机关先对其进行了处理,案件当事人依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流程对案件进行再次处理,不过,如果案件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想要同时请求行政机关的救济是不被允许的。通过确定司法保护的优先性地位,能够有效避免“双轨制”运行中存在的同一案件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司法机关享有案件裁判的优先效力。简单来讲,就是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同时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如果对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则以司法机关的效力为优先[2]。

(二)全面性

司法保护全面性指司法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须能够为权利人提供全面可靠的保护,这也是司法本身权威性的一种体现。在实践中,司法保护的全面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范围的全面性,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保护范围应该全面,将侵权纠纷、行政诉讼、刑事犯罪等全部包裹其中;二是审查的全面性,要求司法机关能够依照案件当事人的请求,就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各种判决,如产权授权、侵权认定、行政处罚等进行全面审查,真正意义上实现公平性、公正性和全面性。

(三)终局性

司法保护终局性是其本身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简单来讲,就是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一旦人民法院做出了生效判决,就具备终局裁断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行政机关拒绝执行,案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终局性同样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经过全面审查后,即便人民法院給出的裁决结果与行政机关不同,也需要依照其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第二,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在案件当事人的要求下进行立案,而案件当事人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行政机关需要暂停处理程序,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法院,待其就案件做出相应裁判后,才能依照裁判结果继续进行处理[3]。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司法政策与公共政策紧密连接,能够体现出司法本身的权威性,而且与司法权存在内在同一性。就目前来看,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在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进行定位时,通常都会参照几个要素:第一,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所处主要阶段;第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第二,知识产权所具备的特征。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出发,其司法保护政策应该包含以下几点内容:

(一)打击强权侵权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不仅需要坚持自身立场,更应该具备国际视野,对外应该抵抗强权,对内应该打击侵权。不少发达国家开始在国内运作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综合国力,在国际上则运用知识产权工具维持自身竞争优势,针对这样的大环境,中国应该从国家利益着眼,立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制定相应的侵权认定及损害赔偿标准,有效抵御外部强权;从国内形势分析,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关系着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做好侵权行为打击,是推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的内在需求[4]。

(二)关注侵权源头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应该关注源头打击,而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明确侵权的源头,对侵犯知产权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严厉打击,尤其是一些社会危害性巨大,影响范围广的案件,应该做到绝不手软,从重处罚,从源头上打击侵权行为,提升还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通过源头打击,能顾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越打越多”的困境,在保障合法权利的同时,维护司法权威。

(三)加强救济威慑

具体来讲,一方面,应该从民事侵权层面强化救济,确保制裁侵权及救济权利中损害赔偿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出来,结合全面赔偿原则,适当增大赔偿额度,尤其对于一些严重侵权行为,应该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应该从刑事打击层面强化威慑,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入刑门槛,提升司法保护的威慑力[5]。

四、结语

总而言之,面对愈行愈烈的侵权行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理念认同,完善保护政策,促进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及司法水平的提高,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新工作局面。

【参考文献】

[1]奚晓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与理念[J].知识产权,2012,(3):3-10.

[2]肖艳.论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D].中南大学,2014.

[3]宫雪.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两点与展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道路”[J].中国审判,2017,(12):3-11.

[4]管荣齐,李明德.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研究[J].学术论坛,2017,40(1):111-117.

[5]邢弢.新形势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TRIPS协议的差距[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9):2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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