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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替代国”做法及其WTO合规性探析

2018-01-30齐琪

江淮论坛 2018年1期

齐琪

摘要:为矫正政府干预造成的产能过剩所引发的贸易扭曲,也为了更好应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a)(ii)到期后对华继续适用传统“替代国”做法将失去WTO法依据的局面,澳大利亚、欧盟和美国先后在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中确立了以“政府扭曲”为内核的新“替代国”做法,其中澳大利亚和美国已将其矛头指向中国。根据WTO规则,这种依据出口国原材料市场上的“政府扭曲”决定构造正常价值并进行成本替代或成本调整的做法,存在诸多合规性漏洞。中国在积极参与现有涉及新“替代国”做法的争端解决实践的同时,也应在必要时主动起诉,为全面终止对华滥用“替代国”做法扫清障碍。

关键词:新“替代国”做法;政府扭曲;构造正常价值;成本调整;WTO合规性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8)01-0036-009

一、问题的源起:“替代国”做法的终止与变相延续

反倾销中传统意义上的“替代国”做法,是授权进口成员针对确定价格和成本的可比性有特殊困难的国家,不使用该国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价格或成本确定正常价值。这种做法得到了GATT第六条第一款的“附注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a)(ii)条和越南《入世工作组报告》第255段等WTO法律文件的明确授权。伴随着苏联解体,“附注二”所指向的实行完全或实质贸易垄断和政府决定国内价格的国家几乎已不复存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d)条所设置的15年期限也意味着,WTO关于在对华反倾销中适用“替代国”做法的授权理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然而,“替代国”做法没有如期在反倾销实践中趋于终结:一方面,美国和欧盟通过将“替代国”做法与市场经济地位挂钩,继续拒绝承认中国地非市场经济地位,并据此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延续“替代国”做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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