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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

2018-01-29赵勃铸

卷宗 2018年34期
关键词:实现机制生态文明

赵勃铸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形势严峻,各个国家积极寻找整治污染法律依据。此时,环境权这一理论就应运而生。环境权发展到现在始终是法学界的探究热点,许多国家已经普遍接受了这一理论,并在宪法里规定了公民环境权,但我国一直没有把环境权通过宪法确定下来。根据公民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和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实现公民环境权刻不容缓。笔者将从国家、社会、公民以及国际四个层面分析,对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机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基本人权;生态文明;实现机制

在二十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是人类发展史上遇到最具挑战的难题:臭氧层被毁坏,酸雨,淡水资源匮乏,土地沙化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让生态机制失衡。单方面谋求经济的高速发展,恣意开采能源而不加以保护,人们的这些盲目行为使整个生物圈的布局和功能居于失衡紊乱的状态,人类自食其果,受到来自大自然的报复后开始反省,人们逐步意识到自身生存环境的重要性,并逐步转换了陈旧的环境伦理观念。

1 实现公民环境权的必要性

1.1 时代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自1978年以来,短短几十年的时间,我国的经济水平完成了质的飞跃,人们的生活水准和质量也普遍得到提升。但经济超高速发展的代价就是破坏了生态平衡,这些不是用金钱和经济衡量的,有些破坏根本无法弥补。如今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比如全国各地的严重雾霾天气,已经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环境问题已经上升为一项民生问题,关系到全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危,这也要求我国要将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确定下来,并制定有效具体的措施和制度,维护公民的环境利益,实现公民环境权。

1.2 人权属性

公民环境权属于一项人权,同时也可以看作人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人类环境宣言》中提出公民环境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人权学说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只是对其他人权的一个重要的补充,丰富了人权,还促进了环境权在理论方面的进步。相较于人格权说和财产权说,人权说的分析结合了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和客观性,而人格权说和财产权说都只是某一个角度论述的,不够宏观和完整,有一定的片面性,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主要表现特征是财产损失,就可以直接按民事侵权解决。因为公民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进一步完善了人权的研究内容,加深了对其他人权的理解。因此更应该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环境权,使公民环境权从一种应然状态权利转变成一种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

2 实现公民环境权的可行性

2.1 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想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就需要通过宪法加以肯定公民环境权,因为宪法是体现国家最高意志的根本大法。生态文明建设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要在环境和经济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居于一种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病态阶段,从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破坏了生态的平衡机制,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大打折扣,我们因此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想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一个美丽中国,就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是文明的衍生物,法律又可以反作用于文明,因此,應该在法律上确立公民环境权用法治推进从而达成一种社会共识。

2.2 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

在这种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公民自身的环境意识逐步提高,公民已经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比如2007年厦门“缓建海沧PX项目事件”,因为这一项目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厦门海沧区人民游行抗议,给政府施加压力,最终导致项目被搁置。但令人遗憾的是该项目又被政府强制迁至漳州,项目建成不久,就发生了爆炸,致使当地环境受到污染和生态破坏。通过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公民环境保护的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意识也取得长足进步,但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依然具有明显的软弱性。

3 实现公民环境权的方式

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靠单方面的努力就可以实现的,它需要循序渐进,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以下将从国家、社会、公民、国际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一些具体的建议。

3.1 国家层面

1)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环境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基本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基础和指导思想,是公民权利的保证,在一个国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但中国并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环境权,因此在宪法中予以确立,让公民环境权从一项固有权利变成实际享有权利尤为重要。对于如何在宪法中确定,正如吕忠梅教授所言,可以将宪法第二章“公民权利”中增加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同时拥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由法律规定”。

2)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一个重要枢纽。完善广大群众参与制度,保证公民的环境参与权和知情权的实现。就保护环境来说,公民参与不只是一种权利,更是一项任务,是公民环境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首先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做到环境信息公开化,让公众对自身所处的环境有所了解,只有这样,公众才能知道自身的正当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才能促使公民及时的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相隔一段时间对相关政务公开,比如行政程序、收费项目、环境政策实施过程、行政执法依据等内容,这样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可以让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受到公众的监督。最后,支持环境保护团体和公益组织的成立,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保护环境的环节,让环保团体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力量。

3)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一项法律制定后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法律就形同虚设,没有意义,所以立法不在多,而在于每部法律都得到有效的执行。目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强,尤其是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比较困难。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不是很严格,比如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这一问题上就存在很多问题,禁止吸烟的规定出台以后执法主体没有明确,导致没人执法,也缺乏管理。解决这个难题,最重要的是政府执法部门监管要强化,以此来增强法律的严肃性,嘉奖惩罚要分明。其次,要明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权限,即明确政府在保障公民环境权的过程中应该做哪些事情,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权责统一,没有授权的事项不能逾越,一旦超越权限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3.2 社会层面

企业要培养社会责任使命感。企业在权衡该国的经济水准方面占有的关键比重,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企业在寻求发展的同时,對环境也造成了极大破坏,也是环境污染问题的罪魁祸首,企业的经济活动是侵犯公民环境权的首要因素。许多企业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为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但这种破坏并不是不可避免的,首先企业要树立社会责任,建立生态伦理观念,在实际生产活动中,用生态伦理观念指导实际操作行为,只有这样,不破坏生态平衡的经济行为才能促使企业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其次,企业文化要立足于环保,不仅要关注企业自身的经济发展,更要考虑公众的生态利益,这样与时俱进的理念文化才是企业能够长存并得到社会认可的关键。

3.3 公民层面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逐步以及立法完善和普及的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很大的提升。但由于我国长时间都处于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的枷锁尚未摆脱,公民的法律意识距离实现现代化还要走很长的道路要走,在理解法律时思维逻辑还不够成熟,缺乏维护自身的权益的认知。但是作为社会这个大集体的一份子,实现公民环境权的重要力量就是公民自身。首先,每个公民都要有主人翁的意识,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参加一些环境社会公益活动,注重保护环境潜意识的养成,积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其次,在日常生活中要主动了解环境信息,多看一些法律节目,主动学习和了解法律政策,在本人固有的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时,要主张自己的环境权利。只有公民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才会使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更快一步。

3.4 国际层面

1)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纵观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繁杂,如臭氧层损坏、海平面上升严重、极端天气数量增加、环球海洋环境污染、生物品种锐减、土质沙化等。面对种种问题,只靠一国之力,不可能改变全球的环境形势,各国要加强合作,拓宽合作的领域,共同保护好生态。控制有毒气体的排量,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各个主权国要有大国风范,增进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在对待环保项目时不遗余力,发扬表率作用。全球环境危机的形势愈发严峻,主权国家要扩大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2)深化国际环境法的立法诠释。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格局多极化的加深,国际成为一个地球村,国际社会这个大家庭也逐步踏上法治的征程,然而作为一个新的国际法派别,国际环境法目前的效力并没有施展到最佳。虽然制订了国际环境法,但是由于其具有国际性,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不同法系国家的制定习惯和惯例,对比国内法,在国家执行力层面就有所欠缺,致使在运用国际环境法的条目时难以施展。因此,国际环境立法应该加强立法解释,使其含义清晰明了,愈发详尽精确,在具体实施中,加强对责任的追究。

4 结束语

公民环境权自提出以来,争议不绝,虽然学者在定义、性质等方面有不同的见解,但并不影响其成为一种新潮的权利。公民环境权被认为是维系其他基本权利的支柱,事关全人类的生计,影响力不言自喻。因此,确保公民环境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问题想要得到改善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公民环境权能否实现。公民环境权的建立和实现关系到社会群体最根本的生存问题,可是中国公民的环境权还仅是一项应有权利,走向公民实际拥有的权利依然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黄惠娥.浅析公民环境权[J].法制与社会,2013(12):26-27.

[2]刘亚梅.公民环境权入宪的法理分析[D].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7.

[3]吕忠梅.环境权入宪的理路与设想[J].法学杂志,2018(1):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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