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监察体制改革对我国政体模式的创新
2018-01-27陈尧
探索 2018年4期
陈 尧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上海200030)
1 引言
自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我国的国家政体已历时半个多世纪,经历了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崛起等宏大时代背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际,执政党和国家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作出了顶层设计,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对此,学术界作出了热烈的回应。一是研究者肯定了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认为这一改革适应时代要求,在制度上保障了从严治党和实现有力防腐肃贪[1]、优化了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和职权关系[2]、改变了监督权的配置模式和完善了权力监督体制[3],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4]。二是研究者从改革的理念和逻辑角度,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按照法治逻辑和法治理念,遵循了维护人民主权和依法治权治吏的逻辑[5]。尤其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宪制权力架构的改变,应当遵循合宪性的路径和本质[6],符合宪法体制的发展[7],并注意解决遇到的宪法问题[8]。三是研究者探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路径,即源于反腐败体制存在的结构性和功能性双重压力而构成当前政治改革的突破口[9],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逻辑为先“变法”后“变革”[10],遵循从政策反腐向法治反腐进阶,建立长效和稳定反腐机制的新路径[11]。四是研究者对监察体制改革中涉及的权力关系进行了系统分析,诸如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职权的配置[12],监察权的性质[13],监察权、检察权、审判权之间关系的重新构建[14]。……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