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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属性

2018-01-27宁传林

体育世界(学术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体育比赛独创性著作权法

宁传林

近几年,体育赛事版权成为众多公司争抢的对象,版权费用也不断卖出天价。这些赛事并不仅限于我们熟悉的篮球、足球,更涉及到橄榄球、铁人三项等诸多小众领域。2016年1月,乐视体育当仁不让,1亿美元拿下英超香港地区2016-2019赛季的三年独家赛事版权。同年,阿里体育获得美国职业橄榄球联盟NFL的中国转播权。而2015年10月,体奥动力更是以80亿元的天价买断了中超2016-2020年的全媒体版权。然而天价的体育赛事版权收购背后却面临十分棘手的版权保护问题。一方面,其版权购买费用高昂,经济价值巨大,由于体育比赛的实时性,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便很难做出有效的补救措施,其必然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还不够完善,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导致其著作权权利内容模糊不清。这给体育赛事节目版权纠纷带来诸多难题,造成法院判决相关案件出现不同观点。

1. 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属性争议

体育赛事节目是指在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解说、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采访、编导的参与等方面,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拍摄而形成的供广大观众在屏幕前观赏的节目[1]。在我国,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是作品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论。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节目不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从而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录像制品[2]。也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是创作成果,创作对象的属性并不影响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体育赛事节目满足原创性要求而能够获得版权保护[3]。

由于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定义不够明晰,各地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罚也产生了较大分歧。2015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以下简称“新浪体育赛事转播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认为被告天盈九州直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4]。这是我国首例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案例。而时隔6个月,2015年9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央视体育赛事转播案”)却认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尚不足以达到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不属于作品,而是录像制品[5]。作品和制品截然不同的裁定,反映我国在处理著作权相关案例中遇到的尴尬现实。这一情况如不解决,势必会影响我国法律的权威性。

2. 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属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中第二条、第三条中指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6]。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具有可复制性。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其可以被人们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机械或设备感知,并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复制[7],显然,体育赛事节目具备可复制性,因此本文只讨论前两个要件。

2.1 体育比赛节目的艺术性

艺术是什么?南京大学文化艺术教育中心教授康尔在《再问“艺术是什么?》一文中通过分析前人对“艺术是什么?”的经典解答,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艺术是对于有意味的图谋的尚美求新的表述。这个观点中有四个关键词:表述、尚美、求新、有意味的图谋”[8]。体育比赛节目是“更快、更高、更强”精神的至高阐释,它无时无刻不在向我们传递着体育的精神。我们在一场体育节目中不仅能够看到运动员对美、对力、对极限的追求,更能通过运动员的展示受到强烈的鼓舞。一场体育比赛节目需要努力给观众呈现出最佳的观赏画面,这需要制作人员不断去发挥想象力,从受众角度去提升节目的质量。现代的体育比赛节目并不仅仅局限于体育比赛本身,数据的展示、慢镜头的回放处理、技术的三维呈现和分析都成了体育比赛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都是创新拍摄理念和追求新的呈现方式的良好结果。因此,将体育比赛节目划归为艺术领域是应该被认可的。

2.2 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

独创性(originality),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造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模仿。显而易见,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但独创性本身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其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得上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说明。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一下三大方面:

2.2.1 通常情况,在比赛开始之前,节目会对比赛各方进行总体分析,包括实力对比、赛前状态、结果预测等,有时还会增加记者连线来全方位解读比赛。这种分析和解读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并通过记者、主持人的自我提炼和语言组织来向观众呈现。这种呈现受制于表达人的专业水平、语言能力、信息搜集能力等,其呈现效果也因人员的不同而产生很大的差异。另外,体育赛事节目画面是经过导播按照一定的方式汇集而成,不同的机位设置以及画面的选取能够带来不同的视觉效果。比赛过程中不仅仅包含赛事本身,现场观众镜头的选择,裁判的镜头选择、赛场环境的选择,这些都给拍摄者和制作人一定的创造空间。

2.2.2 解说水准是衡量一个比赛节目好坏的重要因素。不同解说员有不同解说风格,黄健翔、韩乔生、洪刚等优秀解说员不仅有良好的解说功底,更有着鲜明的个人特色,从而深受观众喜爱。另外,运动员的采访、精彩画面的回放选择、主持人或嘉宾的点评也蕴藏了巨大发挥空间。里约奥运会游泳比赛节目中,傅园慧在赛后采访中夸张的表情和出乎意料的回答让亿万国人印象深刻,运动员的赛后采访不仅是运动员展示的平台,其也考验着记者的功底。

2.2.3 在现有技术背景下,许多节目开始使用更加丰富的制播技术向观众展示比赛场景。如篮球比赛中运动员之间传球的配合能够通过现有技术生动地在节目画面上及时为观众呈现。同时,移动社交媒体时代的交互性也使得传受双方间的界限更加模糊,媒体和受众之间的互动越来越及时、频繁、多样。在现在许多体育比赛节目中,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进行互动已成为主流趋势,而这期间所产生的节目内容更因比赛项目、媒介平台的不同而千差万别。

在上文提到的“央视体育赛事转播案”中,法院认为对于涉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而言,其制作拍摄的目的是为观众呈现真实、客观比赛全过程,比赛画面的处理均服务于上述目的。笔者认为:体育赛事节目主要目的就是传达比赛的客观事实,但并不能因为其呈现主体的客观性来否认其作为作品所拥有的独创性。在比赛过程中,摄像机虽然应该聚焦于体育赛事本身,但这是由于体育赛事节目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另外,就电影作品而言,其所有画面摄制、取舍、剪辑同样是为了达到更好诠释电影主题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一说法并不能让人信服。体育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这也是“新浪体育赛事转播案”中法院认定体育比赛节目能够成为作品的重要原因。

2.3 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的现实意义

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有助于减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的争议,从而更好体现法律严谨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到2025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9]。这一巨大利好被看作是我国从“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的重要举措。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作品的范畴,不仅能够促成更多优质体育赛事节目的产生,更有助于我国体育赛事版权交易的有序健康运行,由节目衍生出来的新的网络内容(如:GIF动图等)的侵权问题也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解决。同时,这一举措能够推动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而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3. 结语

体育文化产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体育赛事的版权问题应该得到高度的重视。现实中,我国法院在判决相关案件时,更多的是寻求体育赛事节目低于“电影作品”独创性的既定事实,而非从独创性的内涵以及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和特殊性角度判定体育赛事节目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已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笔者认为,可将体育赛事节目划归为“视听作品”之列,或在著作权法中增设“体育赛事节目作品”这一作品类型。

参考文献:

[1] 祝建军.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J].知识产权,2015(11):27-34.

[2] 于振峰.我国职业篮球联赛电视转播权的开发及相关立法问题[J].体育学刊,2003(5):14-16.

[3] 卢海君.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J].社会科学,2015年(2):96-105.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EB/OL].[2017-3-20] http://www.sipo.gov.cn/zcfg/flfg/bq/xzfg/201509/t20150914_1175368.html.

[5]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6.

[6] 康尔.再问“艺术是什么?”[J]江苏社会科学, 2012(4):189-19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室.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EB/OL].[2017-3-20]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0/20/content_91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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