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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法制框架下的总分馆体系建设研究

2018-01-23陈丽纳

图书馆建设 2018年2期
关键词:图书馆服务建设

陈丽纳

(广州图书馆 广东 广州 510623)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全国层面的专门公共图书馆法,是我国长期贯彻依法治国战略在文化领域取得的又一丰硕成果。《公共图书馆法》充分借鉴了国内外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的先进经验和立法实践经验,吸收了我国公共文化法律政策和图书馆理论研究成果,立足于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图书馆进行较为全面的规定,为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以《公共图书馆法》中关于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有关规定为立足点,探讨我国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问题。

1 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

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是经国内外公共图书馆发展实践检验过的、符合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律的建设模式,是我国当前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首要任务,也是决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否实现普遍均等的根本。《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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