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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需求伦理的本质与功能探论

2018-01-23陈丛兰

伦理学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生活

陈丛兰

一、居住需求是居住伦理的本始要素与基石

从生存的本体性层面来看,居住需求是人们身体栖息最为原初性和本根性的集中体现。“一切表象只有在时间与空间的舞台上才能登台亮相”[1](P38),没有空间与时间,人和其他任何存在物都无从显现,更妄论生存、生命的活动。而“住”则是对人的这种空间性的最本质表达,“是所有活动发生的地点,它们之间联系以及共同的基础”[2](P97),决定、限制与生产了人的生存需要、生活实践和大多数的生命活动。“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等谚语即是对此的生动描述。如果把“住”落实到现象层面,居宅空间、社区空间到聚落空间和城市公共建筑空间,它们构成人类生存、生活和生命的栖身之所,人们在其中繁殖繁衍,容纳与展开生活,在类的生活中发展与完善自己。

从生存的合目的性与意义维度上看,居住需求凸显出人之生存的生命意义与伦理蕴含。与其他动物的生存活动不同,人的生命活动决定于其自然性与社会性、物质性与精神性、现实性与理想性的二重本质,其生命活动的独特性在于人能“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3](P57),能把生命意识与生命存在区别开来,形成生命意识对生命存在的审视和反思。在人把生存活动作为自我意识审视和思考的对象的过程中,超越自然性而创造一个“属人”的生活,一个人的生活世界。正如卡西尔指出的:“人类生活的真正价值,恰恰就存在于这种审视中,存在于这种对人类生活的批判态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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