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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探析

2018-01-22肖炜婷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杨立新广告人单方

肖炜婷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悬赏广告相关纠纷与日俱增。然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至今没有规定,仅《物权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其基本问题做了规定。法律规定的缺失增大了司法裁判的难度。界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以指导司法裁判,确定《民法典》立法体例是势在必行的。

一、悬赏广告概述

何为悬赏广告?王泽鉴先生认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①;江平先生认为:“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②”。

综上,悬赏广告的特征至少有:悬赏广告是特定广告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是一种通过广告的形式发出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是约定了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流行着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悬赏广告置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似为契约说,合理与否有待探析。

二、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要约,要求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后给付报酬的契约。

(一)契约说主要理由

第一,悬赏广告与要约、承诺制度高度契合。广告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悬赏广告的行为一旦满足要约的要件,即可成立要约,而行为人完成要约中指定的行为则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第二,采契约说更有利于维护私法自治。双方当事人是基于其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做出要约、承诺的,同时广告人与行为人之契约是基于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对等的权利义务,体现平等性。

(二)反对契约说的理由

1.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方可生效,缩小了悬赏广告的适用范围,造显失公平。2.若行为人在完成指定行为时对悬赏尚不知情,因不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则无报酬请求权,损害行为人权益。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归还遗失物的法定义务相矛盾。4.要约可撤回、撤销,若行为人已着手指定行为,这对行为人是十分不利的。5.将悬赏广告理解为合同,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将被加重。

三、单方行为说

单方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指定行为之人单方面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而不论完成行为的人是否作出有效之承诺。

(一)单方行为说的主要理由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后,不会因为缺少民事行为能力而丧失报酬请求权。

第二,单方行为说没有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自然不会引起与法定义务相矛盾的情况。

第三,不论行为人对悬赏广告是否知情,只要完成广告中的指定行为,便有报酬请求权,保护了行为人利益。

汉语词汇丰富,许多近义词看似意思相近,但运用时有细微差别。为了让学生仔细辨别词语,可以在阅读文本时让近义词语对对碰,引导正确辨析、使用词语。

第四,免却了行为人在主张报酬过程中的诸多举证责任。

(二)反对单方行为说的主要理由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撤回。加重广告人义务、损害其利益,显失公平。

2.杨立新教授认为:“在立法上不把悬赏广告置于债篇,就要置于另外一个位置上,而这样做,对于整个民法的结构有所破坏。同样,在构建民法学的理论体系上,也存在这样的问题。”③

四、悬赏广告性质之我见

不难看出单方行为说弥补了契约说之缺陷,更具实践性。虽然持契约说提出了一些规则以补充完善,但却会破坏合同法的整体结构。故,笔者倾向于单方行为说。下面就的争论焦点提出己见:

(一)关于悬赏广告撤回性

契约说与单方行为说学者都以此反驳对方的观点。然而,悬赏广告的撤回性已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即广告人可在行为完成之前撤回悬赏广告,而行为人就其损失有赔偿请求权。因此,撤回性实不足为判定悬赏广告性质的标准。

(二)关于悬赏广告的立法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未来民法典在立法体例上亦可借鉴其结构,即将悬赏广告单列一节或将其置于单方行为一节中。

(三)关于应当倾向保护何方利益

近年来单方行为说已经成为主流观点。如杨立新教授在早期持契约说,近年已改采单方行为说。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也体现了司法部门的观点转变。由学者起草的两个民法典草案也均采单独行为说。

[ 注 释 ]

①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55.

②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86.

③杨立新.论悬赏广告[EB/OL].http://www.fabang.com/a/20111103/455132.html,2011.03.

④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72.

⑤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A].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5;杨立新,朱巍.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C].当代法学,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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