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
2018-01-22冉凌峰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冉凌峰
延安大学,陕西 延安 716000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平衡第三人侵权责任和保险赔偿责任有重要作用,各国立法大多明确设立了保险代位求偿权,我国在《保险法》在第六十条至六十三条规定了该制度。
学界普遍认为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害补偿原则,所以一般认为代位求偿制度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但有常态就有例外,是不是所有财产保险都适用代位求偿制度,所有的人身保险都不应适用,笔者就这两点作为探讨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的切入点。
一、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一)限制适用保险事由
由第三者对保险标造成损害是适用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保险代位规范之适用至少须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在法律上应负赔偿责任之第三人,若无第三人损害事实发生,则无保险代位之余地”①。
(二)限制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的限制可分为两类。
第一是与被保险人具有较强财产依附性的人员。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依据保险的损害补偿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和第三人给付的双重赔偿而设立,但也不可因此而阻碍被保险人获得赔偿。例如保险法规定限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因为被保险人的家人与被保险人有着较强的财产依附性,向其家人请求赔偿与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往往没有实质区别,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也失去了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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