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完善的分析
2018-01-22吕惠平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吕惠平
中共包头市委党校,内蒙古 包头 014000
随着当前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使用的概率逐渐增大,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和个人隐私相比,个人信息有一定的公开性,其对公民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也明显小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范围比较大,一些个人信息虽称不上是隐私,但是若出现相应的信息泄露,也会给公民生活带来很大不便,严重者甚至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与评价
现阶段,针对国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类:一,刑法、宪法、民法及相关其他法律。例如,刑法253条规定:不同行业的在职工作人员如果将工作期间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授予他人,视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惩治措施,对于一般情节的要处以拘禁,而对于情节更严重的则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用于保护法人以及公民在获取政府信息期间的个人权利。三,地方信息保护规定及相关法律。
《个人信息保护法》提案在多年前就已经被上交,但是目前仍没有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所以说,个人信息保护仍处于一定的被动阶段,与此同时国内其他法律当中也并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给予明确的保护。因此,国内还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二、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模式及立法体制
一,针对立法体制上,国家可以设定统一的法律对一些企业部门进行统一化管理,当然这里主要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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