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煤炭企业进行环境监管的思考
2018-01-22明小兰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明小兰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中国能源的特点就是少气、缺油、多煤。并且在短期内,我国的能源结构不会改变。尽管有质疑或不同声音,但无法回避的是,我国的现状是长期以煤炭为主要能源。对煤炭企业进行环境监管将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针对我国对煤炭企业进行环境监管所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第一、以政府为主导,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既是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者,也是引导推动企业行为的主导者,同时还是企业相关行为的主要监督者。政府应当起到主导作用,大力宣传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让社会各界都知道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关系子孙后代幸福的大事。在职权划分方面,在进行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修订时,立法者应当在横向上将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划分清楚,在纵向上将省市县三级的事权划分明白,尤其是有的地方对有些事项作出调整后的协调问题。在具体立法的全过程中,都应该要有煤炭人的参与。煤炭人才是最了解煤炭行业的人,对于煤炭行业的法律规制应当要有煤炭人的全程有效参与。
第二、煤炭企业应当积极全面披露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信息。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之下,煤炭企业应当关注生态环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勇于客观公正的披露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作出努力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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