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认定
2018-01-22倪杰岭李家琛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标准
倪杰岭 李家琛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私财产被侵犯的状况日益凸显,公民自身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不断受到侵害。而侵害公民公私财产的犯罪,又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不同权能在受到挑战。对侵犯财产类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挪用型、毁坏型和占有型三类。敲诈勒索罪作为占有型的典型代表,在其中占据了较大比重。在司法实践中,此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但区分的标准却各有千秋,本文试就此问题做出探析: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目的,要求对被害人存在要挟或者威胁的方式强索公私财物,数额上构成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要求。要挟或者威胁的行为方式,具体而言是指能够引起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心理恐惧的措施,此种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可通过各类通信方式进行传输,可行为人自身去表达,也可通过第三人为媒介去进行信息的传递,可以是明示或者默示。不管基于何种方式方法,只要行为人对他人的财产权利确实造成了侵害的结果,且符合数额或多次标准,即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二)主观构成要件
对于行为人做出敲诈勒索行为时的主观目的,在各国的刑事司法领域存在差异,部分国家并未对该行为的主观目的做出特别规定,即以实施特定行为作为既遂标准。但以我国为代表的国家,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进行了明示,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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