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关系
2018-01-22毕胜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毕 胜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开始实行的一项崭新的制度,它有着浓厚的理论依据,并且符合我们现代社会刑法的谦抑性、轻缓主义、人道主义等处罚内涵。认罪认罚从宽轨制身兼效力、公正两种价值,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内涵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应受刑事处罚的人自愿照实供述自身的非法犯罪行为,对被控告违法犯罪的事实没有提出不同意见,认可公诉机关的意见并签订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在一定范围内从宽处理。认罪是指应受刑事处罚的人自主承认被控告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应受刑事处罚的人所犯罪名、犯罪形态的误解并不影响对其认罪的性质的界定。认罚是指应受刑事处罚的人在自愿认罪的前提之下自愿接受他所犯下罪行而衍生的法律后果。从宽包含实体法意义的从宽处理和诉讼程序意义上的从简办理。实体上意义的从宽是指在法院裁决上给予以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刑事处罚;诉讼程序上从简主要是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角度考虑。认罪认罚轨制同时统筹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认罪认罚轨制并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制度而存在,它是作为其他制度的配套制度而存在。它存在于刑法的适用、定罪并量刑过程中,同时也贯穿于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不同具体程序事项。
二、认罪认罚制度与公诉权的关系
(一)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权力制约问题
从刑事诉讼编制轨制的方面来看,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轨制自然地有着难以客服的缺点,有分歧的诉讼主体对认罪认罚轨制的需要与诉讼制度以及诉讼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矛盾有不同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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