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2018-01-22蔡旻君张嫣然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效力规范法律

蔡旻君 张嫣然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一、法律规定的概念的界定

我国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说:真正的法律发展是法律的适用。所以我欲先明确界定法律规定的范围,从而使得法律适用更加便捷、公正,以期推动法律的发展。

(一)强制性规范的概念界定

我国《合同法》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将前者的强制性规定缩小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尽管如此,“强制性规定”的界定仍深陷实践和理论的漩涡之中。但对于其内涵外延,我国目前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思想观点。

对于其内涵,我国大多学者观点相似,但存在不同。耿林博士认为:强制性规范是指规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或者事实行为,不允许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对其加以变更或者排除适用,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规范。钟瑞栋博士认为:强制性规范是指调整当事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调整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规范。后者更侧重对其性质的区分,前者更侧重对其形式的辨别,我更为认同前者的表述,原因是这种表述使得强制性规范与与其对应的任意性规范明确划分界限,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于是否排除使用的作用大小明显不同。

而对于强制性规范的外延主要指强制性规范包括哪些规范以及强制性规范是否包含私法上的强制性规范。……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效力规范法律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来稿规范
来稿规范
PDCA法在除颤仪规范操作中的应用
来稿规范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
论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