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录囚制度浅探
2018-01-22陈倩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陈 倩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0
一、录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录囚,亦作“虑囚”,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监狱,讯察狱囚,以便平冤纠错,决遣淹滞,酌予原囿。借此来维护封建法制的公正,从而巩固封建统治。最早见于《礼记·月令》的记载:“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其中的“命有司,省囹圄”即是录囚制度的发端。
汉代的录囚记录最早可追溯到汉高祖六年。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的《秦谳书》第16例“淮阳守行县掾新郪狱”,①记载了新郪县一起较为复杂的谋杀案的发现、侦破及审理、判决的情况。从其文字表述情况来看,应属录囚事例。但是作为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度,则其确立应在汉武帝或其之后。②唐代是我国封建法制的大成时期。在唐代,皇帝亲自录囚已经成为惯例;唐朝自高祖于武德元年九月“亲录囚徒”开始,之后历年举行,成为不废之常典。在此基础上与之并行的,唐朝还扩大了录囚的内容,把录囚作为实行宽赦的重要典制。③
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录囚制度在汉朝产生、发展,经后代唐宋明清各朝而日臻完善,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具代表性的错案纠正制度。
二、录囚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启示
(一)对于错案纠正,录囚更加强调权力部门的主动参与
《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类似的主动错案纠正程序,但是并没有像录囚一样制度化、常态化,古时的录囚背后的推动力包括政治、司法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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