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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之“尘埃落定”——浅探《民法总则》颁布前后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认识变化

2018-01-22滕雪婷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滕雪婷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一、规范知识产权客体之国内外背景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竞争中的主要方式,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必然趋势。我国加入WTO后,在知识经济的带动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损害发生后,对于被普遍认可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救济较为便利,而对于未被明确规定或普遍认可但的确遭受侵害的知识产权客体和权利人则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基于这种现状,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客体的阐明和界定越来越必要,国家立法机关和知识产权界对于知识产权客体问题也越来越重视。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由此开启“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的诸多亮点中,最引知识产权学界瞩目的当属对于知识产权客体作出的明文规定。

二、《民法总则》颁布前的代表学说

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就可谓众说纷纭,最具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起步期——智力成果说

该学说是上世纪80年代初传统理论中有关知识产权客体的通说,主要代表人物为刘春茂先生等,他们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具体限定为一种非肉眼可见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没有具体的物理表现形式,价值也无法用流通货币准确计量,在精神领域不能为人占有和控制,属于一种观念性的抽象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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